(亚庇6日讯)一名无业青年结伙持刀抢劫杂货店一千令吉案审结,地庭宣判被告罪名成立,入狱八年及鞭笞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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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莫哈末凯鲁法利,28岁,被控与一名仍在逃者,于2014年9月27日下午5时,在兵南邦甘榜波古诺持巴冷刀抢劫一间杂货店的一千令吉,触犯刑事法典395/397条文。
被告原否认有罪而一直遭延扣候审,副检察司凯鲁汀传召五名证人供证,而被告在被裁决表罪成立后,在自辩阶段则延聘花拉雯律师为他辩护,然后在辩方两名证人完成供证后全案审结。
承审法官英特拉阿育宣判指控方有效提出充足证据,受害人也能清楚指认被告,被告的辩词只是否认而未能提出「不在场」证据,因而罪名成立。
花拉雯律师代被告求情表示,被告是四名兄弟姐妹中排行最小,他并无工作,其父亲在根地咬某部门任职。
被告是在案发三个月后,即去年12月16日被捕,延扣迄今,深感后悔,而案中涉及款项仅一千令吉,被告是初犯,请求轻判及刑期由被捕日算起。
凯鲁汀副检察司基于三点理由要求法庭严惩被告:(一)此案最高二十年监禁及鞭笞,显示极其严重,(二)被告受审及进行自辩,证明司法程序完成后被判有罪,(三)公众安全利益应受考量,被告持刀抢劫让人居于不安全恐慌的生活。
地庭法官英特拉考虑以上一切,宣判被告由被捕日算起,入狱八年及鞭笞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