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22日讯)第一、第二及第六被告的辩护律师郭汉北在结案陈词中指出,控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受害者有被群殴、罗里被抢劫以及受害者弟弟阿里住家家具被劫走的事宜,因此要求法庭无罪释放三名被告。
第一被告黄恭耀(Monkey)、第二被告许谦平(Tuo Tao)及第六被告杨钦龙(Chi Long)的辩护律师郭汉北在结案陈词中指出,控方第16证人郭超发的证词是不可信的,是应该被拒绝的。
律师在结案陈词中列出以下的要点:
验伤报告并无可疑
控方第16证人郭超发在供证期间向法庭陈述他在2007年2月6日至2月11日期间被一群非人性和残酷的殴打和折磨。他也向法庭陈述在哪期间所受到的袭击,包括用藤条打他直到藤条裂开、手指被电蚊拍电极至少10至20次、用点燃的香烟烫舌、铁锤敲打手背和膝盖、木棍和铁棍袭击、用水管鞭打、被多人殴打以及被人从楼梯推下。
律师指,阿发一定是一个‘超人’,因为他能从其所陈述的残酷暴行中存活下来。
律师指,尽管一个人可以说谎,但医药报告和鉴证报告是不会散谎的。在阿发的医药报告中病没有提到阿发身上有被藤条和水管鞭打、被铁锤敲击、被木棍和铁棍打、被电蚊拍电极和被香烟烫舌等的伤害。
律师也强调,一个人如果受到藤条、木棍。铁棍攻击,那身上一定会留下伤害,而控方第17证人刘医生供词中也指出,他于2007年2月24日为阿发检查时,并没有发现伤者身上有上述的伤痕。换句话说,根本没有所谓的殴打事件发生。
报告指出打架受伤
律师也指,阿发于2007年3月2日在母亲的陪同下也到私人诊所卓医生处看诊。根据证人阿发的证词指,当时因为自己不能说太多话,所以都是母亲在和卓医生沟通。在看诊时,当母亲告诉医生指阿发身上的伤是因为打架而造成时,阿发并没有反对母亲的说词。因此,在卓医生的医药报告书中指出,阿发是参与打架。
此外,阿发于2007年4月5日在父亲郭东勇(控方第一证人)的陪同下,前往艾德森医生处取得医药咨询。
律师强调,此时阿发距离被殴打的事件已有一段时间,同事其父亲也已经向警方报案。也就是说,他在警方的保护下,已不需要隐瞒任何实情。但其父亲告诉艾德森医生的故事依然是阿发参与了一项打架事件,而阿发本身也没有反对父亲对医生的说法。
律师指,根据两名医生即卓医生和艾德森医生的报告皆指阿发是参与了打架事件,而只有阿发自己指他身上的伤是被他人殴打所致。
“不可否认的,卓医生和艾德森医生是重要的证人,但控方在案件庭审期间,并传召两名医生证人出庭供证。”
失踪罗里“身世”不明
律师在结案陈词中指出,其当事人第二被告许谦平(Tuo Tao)供词中指出,他不曾见过该辆车牌为QSM423的罗里和不清楚该辆罗里是否存在。此外,他也否认曾经驾走该辆罗里。
律师指,控方在总结案件庭审时,并没有证明车牌为QSM423的罗里的存在。同时,控方也没有证明该辆罗里所有权是属于谁。
他也说,证人阿发在案件审讯中所提起的罗里是用在他的煤气生意的,而证人阿发却只记得该罗里车牌的四个阿拉伯数字7539,却不记得车牌前方的英文字母。
证人阿发在律师盘问期间也确定那罗里是向一名亲戚租借的,用来运作他的生意。
律师指,控方再次盘问证人时,并没有提起任何有关该辆车牌为7539的罗里,那证人可能是用两辆罗里来运作他的生意。如此显示,该辆7359的罗里并没有不见。
律师指,如果该罗里被劫走,那么第16证人阿发所提起的“黑人”就应该被传召出庭供证,以证实第16证人阿发和第19证人阿里的证词。
没传召租客妻供证
根据控方第19证人郭超里(阿里),也就是第16证人郭超发的弟弟指出,其租住在砂威路处的住家在2007年2月9日被打劫,但控方却没有向法庭呈上被劫走的15样物品。同时,控方也没有向法庭展示该15样物品的购买收据,以证明那些物品是属于阿里的。
律师指,如果如同证人阿里所说那些物品是在其租住的房子里被劫走,那证人阿里当时的女朋友(现在的妻子)和第13名证人黄耀辉,外号猴子(阿里当时的室友)的妻子,应该被传召出庭供证。
“再一次,这些重要的证人,却没有被控方传召以出庭供证。”
立遗嘱并非写遗书
根据第16证人郭超发所指,第四被告黄德鸿(Ah Lek)叫他准备和写他的“遗嘱(Will)”,其目的有可能是要厘清如果16证人因被袭击而死亡,那事件就与他(第四被告)无关。
无论如何,遗嘱并不是遗书。遗嘱(Will),是一个人去世后如何管理和分配其财产的文件;而遗书(Suicide Note)是一个人欲自杀之前留下的遗言。
不获通知3被告没出庭
此案在上诉期间,控方并没有将出庭通知书成功的交到其中三名被告的手中,即第三被告宋长青(Matthew)、第四被告黄德鸿(Ah Lek)以及第七被告杨杰德(Noney),而这三名被告在案件上诉期间都没有出庭。
律师也说,该上诉案件在正式听审期间,该三名被告也没有出庭面对审讯,因此在法律上,该三名被告还是处在无罪释放的情况。
然而,此案的控状是包括7名被告一起达成共识,也就是说当中也包括了该三名‘无罪释放’的被告。该三名被告现在还保持无罪释放的原状,而控方对此也没有为现有的控状做出任何修改。
所以,律师强调控方指控其当事人的控状是不能成立的。
此外,控方第16名证人在证词中,大部分的指控都有第4被告的参与,唯第4被告已获得无罪释放,且此案仍有22人还未落网,同时也无法确任该22人的身份。
律师郭汉北要求法庭能基础上述的因素,无罪释放其三名当事人,即第一被告黄恭耀、第二被告许谦平以及第六被告杨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