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于2007年2月时,诗巫刑事调查组主任黄志强副警监率领约20名古晋及诗巫警员,突检黄礼荣在乌也路的住家,把他带返警局助查。
黄礼荣于2007年3月8日首次在推事庭被控唆使掳人绑架或拐带的罪名。
于2007年3月16日,被告向高庭申请担保外出,唯遭诗巫高庭法官拒绝,继续被扣押。
于2007年2月26日,8人第一次正式在此间地方法庭被提控。当时8人皆拒表认罪,并办理签保手续后,又再次被执法人员援引紧急法令还押60天。
于2008年10月16日,此案正式开庭审理。
于2011年3月3日,控辩双方进行结案陈词。
于2011年3月18日,裁决8名被告罪名不成立,获得当庭释放。
案件于2008年10月16日正式开庭审讯时,控方传召第一名证人,即受害者的父亲郭忠勇。郭父出庭供证长达10天,中有1天申请病假没有出庭。
此案的关键证人郭超发于2009年4月7日开始向法庭供证,一直到2010年10月。
此案在听审期间,控方共传召21名证人出庭供证,包括11警务人员,受害者郭超发和其父亲及弟弟、4名医务人员、2名民众和1名诗巫法庭通译员。
案件于2011年3月18日在此间地庭裁决,8名被告所涉及的罪控,都表面罪名不成立,获得当庭释放。
5被告被判罪成
控方因为不满判决上诉高等法庭。承审高庭于2012年审理此上诉案时,任被告们辩护律师之一的蔡小炜曾针对控方提呈以马来文书写的上诉书向高庭提出反对,指控方滥用程序,要求法庭撤销上诉案。不过,时任承审高庭法官的拿督游贞桂驳回蔡小炜所提出的申请。
反对控方提呈以马来文书写上诉书遭游贞桂驳回后,第五答辩人黄礼荣不满裁决,通过代表律逐向上诉至上诉庭,惟申请经上诉庭三司一致决定,驳回其申请。
高庭法官李兴长在2014年11月21日推翻此案的原判,5名被告必须回到地方法庭进行自辩。
此案于今年3月26日在地方法庭开始进入自辩程序,5名被告选择在证人栏进行答辩。律师在自辩过程中只传召5名被告进行答辩,并没有传召其他证人。
案件今日在此间地方法庭下判,法庭基于辩方在自辩过程中没有挑起案件合理的疑点,因此判5名被告的所有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