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晋26日讯)一名警察因不诚实诱骗一名女子的5万6634.20令吉现金而面对4项控状。上诉庭因法律技术问题而宣判推事庭对此案上诉人的判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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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上诉人为旺哈尔米。他于2017年在木中推事庭面控。推事当时判他的其中一项罪名无罪释放,另三项控状罪成,分别被判监禁18个月、鞭刑1下和罚款4000令吉;被判监禁18个月、鞭刑1下和罚款4000令吉以及被判监禁18个月、鞭刑1下和罚款8000令吉。
上诉人和起诉方在推事庭的判决后,双双都将有关判决上诉到高庭。高庭于2019年9月5日驳回双方的上诉申请并维持推事庭的原判。
上诉人在2019年9月17日向上诉庭申请上诉的准许令。上诉庭较后基于刑事程序法典第164条而批准上诉人的上诉。
刑事程序法典第164条阐明,于12个月内受到多宗相同犯罪的控诉,不论其犯罪的受害人是否同一人,得合并起诉、合并审判,但其犯罪数次不得超过3宗。
而此案的案件已超过4宗,因此上诉庭裁决起诉方无法满足刑事程序法典第164条而撤销推事庭对此案上诉人的刑法。
上诉人在此上诉案中所面对的4项控分别指他在2013年8月14日诱骗一名女子的4万4634令吉;于2012年12月27日,约中午12时,在木中公共图书馆,诱骗同一名女子的1000令吉现金;于2012年12月28日,约傍晚6时,在木中公共图书馆,诱骗同一名女子的5000令吉现金以及于2013年1月5日,约晚上8时,在甘榜巴鲁某住家,诱骗同一名女子总共6000令吉现金。
他此举皆抵触刑事法典420条。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达10年和鞭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