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10日讯|「你情我愿」发生性关系的说法不被接纳,高庭维持地庭先前对1名法定强奸罪行犯的18年和鞭12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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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陈赐荣今为此上诉案裁决时指出,地庭先前作出了适当的判决,因此维持原判。
他强调,男女间的性行为除了要出于你情我愿之外,还必须知其后果和承担,国会因此制定了相关条文,来保护未满16岁的少女,以免被占便宜受害。
上诉人(20多岁)是被控于2016年6月,在哥打马鲁都某住宅后方草丛,强奸1名13岁少女,抵触刑事法典第376(2)(d)条文,随后在今年1月29日被定罪入狱。
此案今年9月在高庭聆审时,代表律师沙班沙瓦央强调,其当事人和少女发生关系乃出于你情我愿,并没有逼迫成份。
无论如何,案件今进行裁决时,代表律师在闻判后,询问法庭其当事人的12下鞭笞,可否等到最终上诉结束后才执行。
法官回答说,砂拉越监狱方面目前的作法是,任何等待上诉结果的案件,其鞭刑将暂缓执行,惟不确定是否全国一致通行。
副检察司凯鲁丁则告诉法庭,确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