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24日讯)4名华裔男子被控在沙廉路持木棍、铁管和刀子等危险武器蓄意致上他人,唯4人否认有罪,案展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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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的4名被告为3名黄某和1名陈某。被控于今年3月13日清晨5时30分,与另一名嫌犯(未落网)在沙廉路一公寓前,各持木棍、铁棍、刀子等危险武器致伤一名47岁陈姓男子。
4人之行举抵触刑事法典324条文,与34条文同读。在此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坐牢高达3年,或罚款,或施以鞭笞,或任何两项处罚。
4人对上述的控状否认有罪后,被谕令他们各以5000令吉抵押金、1000令吉担保金和2人担保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