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週二(7日)提呈国会下议院的《2015年煽动(修正)法案》备受各界批评后,政府今日撤回多项爭议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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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修正案规定煽动被告不得保释的条文,已经遭刪除。

较早时,在国会下议院一读的《煽动修正案》,纳入第5A条文,阐明如果煽动者的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伤害或財物损失,需在第4(1A)条文下被控,煽动者也將失去保释候审的权利。

但今日內政部建议,將5A条文完全撤除,恢復被告的保释权利。

同时,在第4(1A)条文下的被控者,最低刑罚从5年降低至3年。

虽然最高刑罚仍保持在20年,但在此条文下,法官在定罪时,拥有更宽的酌情权。

法案原本规定,要求任何州属脱离大马被视为煽动罪的条文,也被撤除。

此外,进口煽动刊物者,也不会在煽动法令下被控。

修正案原本阐明,任何做出煽动行为、发表煽动言论、刊登、销售、出版、印刷煽动文章、进口煽动刊物的人士,可在第4条文条文下被控,罪成可被判坐牢最低3年、最高7年。

內政部长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在前天提呈《煽动修正案》一读后,法案严苛內容遭到各方批评。

其中,煽动罪被告不得保释的建议,最受人詬病。部份国阵领袖如国会公共账目委员会主席拿督诺嘉兹兰便批评,禁止煽动罪被告保释,如同把煽动案视为谋杀案,这种做法不適当。

不理司法检討  国会进入煽动法案二读

虽然联邦法院正在对《煽动法令》进行司法检討,但国会下议院议长丹斯里班迪卡却决定,让国会继续进入《2015年煽动(修正)法案》二读。

议长认为,联邦法院的判决,不会受到国会立法程序所干扰。

下议院今日正式进入二读程序前,民主行动党蒲种国会议员哥宾星援引议会常规36(2)条文,强调国会不应討论法庭正在审理的案件,以免「干预司法」。

他指出,目前马大副教授阿兹米沙隆已將《煽动法令》是否违宪的案件带上法庭,在现阶段国会应该尽量迴避这起案件。

他说,如果联邦法院最终宣判《煽动法令》违反宪法而无效,国会通过的修正案,也將失效。

他表示,当国会通过一项违反三权分立的法案,议长有权將法案驳回,因此班迪卡应行使其权力,撤回这项法案。

无论如何,班迪卡引用印度的判例,认为「干预司法」的原则,不包括立法程序。

他承认,这次是我国议会史上,第一次出现这种情况,本身过去主持国会议会时,都会儘量避免法庭正在审理的案件。但他参考了世界各地的议会程序,发现印度做出这项重要的判例。

他说,本身只是依照议会常规主持会议,而我国国会需优先处理政府的事项。

与此同时,內政部长拿督斯里阿末扎希也表示,政府已经諮询总检察署的意见,就算继续修正案的辩论,並不形成「干预司法」的问题。

「这是因为我们辩论的是修正案,而不是《煽动法令》本身。」

虽然多名民联国会议员,包括巴东色海国会议员苏仁德兰、鹅嘜国会议员阿兹敏、班底谷国会议员努鲁依莎继续爭议,希望议长撤回法案,但班迪卡坚持让修正案进入二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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