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22日讯|一名劳工让妻子以性交服务,「支付」分期付款费后,持刀刺杀店主,在误杀罪名下被判监十二年,控方不服而上诉得直,联邦法院改判被告入狱廿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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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利滨奥斯曼,卅七岁,原面对谋杀控状,斗湖高庭审讯半途,在控方四个证人供证后,修改控状如下:2012年九月廿七日中午十二时,在拿笃水塘路(Jalan Dam)甘榜乌毕的一丛林处,严重致伤一名巴基斯坦籍男子沙礼干(三十岁)致伤重死亡,触犯刑事法典304(a)条文。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被告对以上修改后交替控状认罪,即被判监十二年,后来控方提出上诉,上诉庭三司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会审后,驳回上诉,控方因而再度上诉。
根据案情,被告妻子在死者店内购买电视机和唱机的每月二百令吉分期付款费,无法支付,被告与妻子商量,让妻子与死者性交当作抵账,而于案发日由妻子诱骗死者到现场「野合」,躲在丛林中的被告在他们完事后现身,手持武士刀攻击死者的腹部和颈部,致死者倒地,他们以椰树叶盖住死者后,逃离现场,案发两星期后落网。
副检察司曼盖指出,根据案情显示,被告是有预谋置死者于死地,解剖报告证实死者身中七刀,分别在胸、腹、腿及背部,失血失救而死。
她表示高庭只考虑被告认罪不讳,求情因素等,判监十二年不足以反映一条生命丧失的严重性,基于公众利益须加重刑罚。
联邦法院五司会审后,一致宣判推翻高庭的判决,改判被告从被捕日算起,入狱廿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