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房屋仲裁庭庭主拿督玛兹娜达丝米(中)在新闻发布会中时摄。

(本报古晋28日讯)两家房屋发展商因无法在两年时限内移交房屋予屋主,于今日被控上砂房屋仲裁庭,最终分别需偿还1万400令吉及1万1119令吉92仙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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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房屋仲裁庭庭主拿督玛兹娜达丝米今日在新闻发布会中指出,首宗案件是一名买家于2012年9月29日,以39万8000令吉假古晋北区(KNLD)一带购买一间双层排屋。若按照房屋买卖合约,发展商必须于两年内,即2014年9月28日将房屋移交予买家。

虽然发展商也在庭中解释,问题出于砂电力公司而导致延误,但由于该发展商无法出示有效的证据证明,因此法庭无法将此事列入考量范围内。

有鉴于此,逾期26个月的发展商必须赔偿1万400令吉的赔偿金。而且,由于其屋主还未缴付地砖及车房5200令吉的装修费用,因此该费用将从赔偿金中扣除。

另一宗案件则涉及一名买家于2012年7月10日,以28万5000令吉假摩拉端一带购买一间单层半独立屋。按照房屋买卖合约,发展商必须于两年内,也即2014年7月9日将房屋移交予买家。

发展商在庭中解释,移交被延误是因为恶劣天气导致工程无法进行。由于发展商无法出示工程顾问所认证的正本文件,而且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发展商有针对此事告知买家,因此发展商必须被罚款全额,即逾期27个月24天、总数1万1119令吉92仙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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