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古晋1日讯)动手打保安人员,男子被判罚款1500令吉或3个月监禁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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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岁郭姓被告,被指于今年1月19日下午4时左右,在位于青草路一带一单位的停车场处,动手掌掴了身为当地保安人员的事主,抵触刑事法典323条文被提控。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将面对最高1年监禁或高达2000令吉罚款,又或两者兼施。

据投报者称,当时他在案发地点值班之时,被告前来质问其纪律问题,但在给了回复之后被告仍感到不满,而动手掌掴他,现场目击证人见证人全部过程。

警方在逮捕了被告后,将其提控上庭,而被告也认罪于该致伤条文,被判如上述之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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