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25日讯)一名高级警官收贿贪污案审结,地庭宣判被告未能有效反驳控方证据而罪名成立,两罪共入狱4年及罚款共2万令吉,惟刑期同时执行,被告只须入狱2年及罚款2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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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拉吉胡欣副警监,53岁,面对两项控状,即:(一)于2012年10月4日晚上在下南南大班商业中心一间餐厅,向一名雷门索讨1600令吉,作为不采取行动对付涉及售卖盗版影碟的酬劳,触犯反贪污法令第16(a)(b)条文。

(二)于2012年10月24日下午3时至4时之间,在亚庇加雅街一间咖啡座,同意接收对方的1600令吉,触犯反贪污法令第17(a)条文。

此案曾于2013年9月2日开审,控方16个证人供证,至2014年10月31日地庭裁决控方证据不足,指关键证人证词有疑点,以及时间和地点不同,被告获判表罪不成立,无罪释放。

不过,控方向高庭上诉,而于去年7月28日上诉获批准,高庭谕令交回地庭续审,被告须作出答辩。

不久前此案由依沙巴克里法官续审,被告自辩后也传召证人为他辩证,终全案审结。

法官今宣判被告在自辩未能有效反驳控方证据而罪名成立,两罪分别入狱2年及罚款一万令吉(或三个月监代替),刑期同时执行,被告只须入狱2年及罚款2万令吉。

被告较后在渣喜沙律师申请下,获准以相同条件下保释,暂缓服刑,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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