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古晋9日讯)抢劫7-11连锁店的被告,今日审前准备时提早认罪,被判9年监禁以及3下鞭笞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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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岁被告莫阿兹利菲克利阿民,被指于今年8月30日凌晨2时左右,抢劫位于哥打圣淘沙处的7-11连锁店,抵触了刑事法典392条文而被提控上庭。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将面对最高14年监禁,也可鞭笞刑罚。
据了解,当时看管该7-11连锁店的店员因过于疲倦,打算往休息,却在走到店后之际,听闻店前被人硬闯入内,匆忙走前去看时,发现有3名男子闯入店内,其中一人(被告)还一身酒气,且向店员表示要偷走店里所有的东西。
被告在偷了东西后还将打破的瓶子指向受害者作为威胁,而店内也因此丢失了37包香烟、18瓶不同品牌的啤酒、10包薄荷糖以及1瓶矿泉水,总共损失826令吉35仙。
警方在9月16日大约晚上10时45分,在位于石隆门处成功逮捕了被告并提控上庭。
法官表示,被告当时提着破瓶子,那已经可以算是一种武器,进而还抢劫,是一项严重的罪行,唯有给予严惩才得以维护大众利益,因此,判下9年监禁以及3下鞭笞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