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在中国北京某饭店管理公司任职的逯姓职员,因向公司索讨加班费人民币11.6万(约7.5万令吉)不成,还被呛「虚假加班」、「恶意加班」,气得对公司提告。法院最终宣判公司必须支付人民币5.6万(约3.6万令吉)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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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每日经济新闻》报导,逯姓职员在2018年7月26日与公司签下月薪9000元(约5800令吉)的3年劳务合约,并约定加班必须经部门主管同意,但双方在合约结束的2021年,却为了加班费闹上法院。
逯姓职员要求任职期间的双休日23天、延时加班1200.8小时,总共11.6万加班费,以及解除契约的3.6万(约2.3万令吉)补偿金,并提出相关文件佐证。一审法官检视逯姓职员及公司方出具的证明后,不采信公司的无效加班说法,但也因职员的工作岗位性质,不支持他索讨双休加班费的理由。
逯姓职员与公司都提出上诉后,二审法官再次不采信无效加班诉求,也推翻一审有利职员的延时加班91天认定,不过由于一审计算的金额符合标准,最终双双驳回职员和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的公司须赔偿5.6万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