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黨霹靂州法律局主任梁卓經今天(2日)指出,上訴庭只有在罕見和謹慎的情況下,才能審核本身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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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其實在法律下,上訴庭曾經在2012年的一宗案例(Ahmad bin Yahaya v Public Prosecutor [2012] 6 MLJ 37) 審核本身的裁決。
他說,裁判這宗2012年案例的三司也正巧是由上訴庭主席勞勿斯為首,而勞勿斯也是作出昨天(1日)的判決的上訴庭三司之首。
梁卓經也是霹靂雙溪古月州議員。他針對上訴庭昨天(1日)裁決《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5)條文合乎憲法,以推翻去年4月上訴庭本身指該條文違憲的裁決時,這麼表示。
他指出,昨天上訴庭判上述闡明召集集會者必須給予警方十天通知的條文是「絕對合乎憲法的,有效的,並且是可執行的。」的判決沒有遵循「服從先例」的法律原則,會令到民眾混淆和影響民眾對司法機關的信心。
「因為公民期望法律有確定性,尤其是能夠影響被告的人身自由的刑事法。」
昨天這宗與去年的被視為標桿性的良判自相矛盾的裁決對因此而沒有給予警方通知的召集集會者尤其不公平,因為這會造成他們當時沒有違法而現在卻面臨被控風險的窘境。
他表示,高庭和低等法庭也將會因有兩宗自相矛盾的同級法庭的判決而無所適從。
他說,總檢察署應該尊重去年被公民社會視為增加民主空間的良判,馬上撤銷所有在這條文下的控狀。
另一方面,執業律師西華拉沙昨天表示,上訴庭針對第9(5)條文目前有兩個自相矛盾的裁決。
他表示,這違背了正常的司法慣例。一般而言,這個上訴庭推翻了另一個上訴庭裁決的工作,應該是聯邦法院處理。
他認為,唯有聯邦法院有權限推翻去年上訴庭對聶納茲米案件作出的裁決,也只有聯邦法院才能推翻法院本身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