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雄张姓男子2019年间因为自己情绪不佳,竟拿不求人殴打当时年仅2岁的女儿,还张嘴狠咬,在孩子身上留下14道咬痕;女童被打到眼神呆滞、没有任何情绪起伏,直到接受安置1个月后才露出笑容。高等法院认为张男的行为触犯妨害发育罪,最终裁定驳回他的上诉,维持二审量刑有期徒刑8个月。

判决书中提到,张男和妻子王女、女儿一起住在高雄市,2019年4月2日至14日间他因为情绪不佳,竟对当时才2岁的女儿施暴,不仅用不求人打到背部、大腿多处瘀伤,还直接张嘴咬,在女儿手臂、臀部、大腿、脸颊等部位留下14道咬痕。后来有邻居警觉不对劲报案,社会局展开调查,才救出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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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男挨告之后辩称,是因为女儿爱哭闹,他才会出手管教,一审被高雄地院法官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罪,共3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得易科罚金18万元。

全案上诉至二审,合议庭认为,女童在获救当日眼神呆滞,没有任何情绪起伏,就算父母在接受调查后离开派出所,她也不哭不闹,没有表现出不舍等情绪反应,安置初期也表现出对成年男性的畏惧、闪避行为,直到1个月后才逐渐好转,愿意露出比较多笑容,可见张男的行为确实对孩子造成身心创伤、妨害发育,因此改依妨害幼童发育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不得易科罚金。

张男不满提出上诉并表示,女儿目前发育、精神状况都很好,希望法官从轻量刑,给他劳动服务代替刑期的机会,以利一家团圆。但高等法院合议庭经审理后认同二审量刑,况且张男事后对于亲子探视、女儿寄养状况皆采取消极被动的态度,实在难以认同他已经深切反省,最终裁定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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