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柯嘉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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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现代史的大半部过程,呈现出一个明显的趋势:种族主义在变本加厉地发展著!最近,「红衫军」在吉隆坡举行集会。在种族主义者的叫囂和 大喊口號的过程中,我们听到了「废除国民型华文学校」(Hapuskan SJKC)的呼叫声。以此类推,大声叫囂者也希望一起废除淡米尔学校。不过,红衫军的主要目標是「华人」、「唐人街」(茨厂街),甚至还创造了「华裔猪」 的称號。(究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动物也以不同种族区分?)……

我压根儿不理会那些种族主义者的废话。可是,这种「废除母语学校」的叫喊声,却引起玛拉工艺大学一名法律教授的附和。他声称,母语学校不受<联邦宪法>的保护。

他说:「宪法確实允许学习其他语言,但是,宪法並没规定,教学媒介语必须是母语。」在红衫军集会的同一天,他在一个「国民团结大会」上讲话。他认为,母语学校不是促进民族团结的因素,反而是製造民族分裂的因素。

我相信,这名教授的意愿是好的。他说:「如果大家不在一起学习,就无法生活在一起。」他建议,应改在国民学校推广母语,並呼吁国民学校应为各类宗教信仰的善男信女提供条件,举行祈祷仪式。

我曾经在其他场合討论过一个课题,即:母语学校(包括英语授课的学校)在某种情况下,能互相融合,和谐相处。

在促进互相融合的课题上,这名玛拉工艺大学教授所需要关注的最明显课题是:

只有土著可享有

1。目前,他服务於「只有土著可享有」的教育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他要如何使这类机构和他种族融合的理想,协调一致,互相统一呢?

不要忘记,华校和淡米尔学校无任欢迎各族群的学生,到他们的学校就读,儘管这些教育机构,是由他们自己的族群,出钱出力,鼎力资助的。反观玛拉工艺大学和其他玛拉教育机构,都是由我国所有纳税人资助的。

2。这名饱学的教授可曾想过,我国<联邦宪法>是否纵容(如玛拉工艺大学所实践的)种族歧视政策?

现在,就让我在这里跟大家討论,关於我国母语的宪法条文。第152(1)(b)条:维护母语教育的宪法条文。

1957年,正式通过了<联邦宪法>。当时,在我国,存在著大约1340所华文小学、800多所淡米尔小学、86所华文中学,甚至还有一所完善的马来亚华文大学,也就是,南洋大学。

联邦宪法第152(1)条规定:「马来语是国语……不过,(a)(除官方用途以外)不得禁止任何人使用、教授、学习其他语言;(b)这条款並不影响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维护和保持联邦其他族群使用和学习其语言的权利。」

一般认为,这宪法条款保障或保证了,我国各族群使用和学习母语的基本权利。据我所知,我国各族群的母语学校的存在,至今並没受到严重的挑战。不过,在1980年代初,华教工作者曾挑战政府,因为当时政府拒绝批准华族创办独立大学。

1981年,「独立大学有限公司(「独大公司」)起诉马来亚政府」一案中,政府拒绝少数族群(华族)创办以母语作为教学媒介语的一所大学。结果,独 大公司不得不起诉政府。他们是由英女皇律师迈克尔‧贝洛夫出庭代表。(见柯嘉逊著:<马来西亚华校斗爭史>,2008年由新纪元出版)。

在高庭审判时,独大公司败诉。后来,他们上诉到联邦法院。联邦法院判决,驳回独大上诉书。1982年7月2日,联邦法官宣读判词。这是4名联邦法官的多数法官的判词。另一名联邦法官佘锦成,则持反对意见,作出截然不同的判词。他认为,独大公司应胜诉。

其实,法官对<联邦宪法>作了极其狭隘和严格僵化的詮释。应该瞭解的是,<联邦宪法>是为了保障基本人权而制定的重要文 献。基本人权就包括了:自由使用自己母语的基本权利。法官这类消极的观点,是不符合世界其他国家,对宪法条文所作的广泛和灵活的詮释。全球各国司法机关的 总趋势是,广泛和灵活地詮释宪法条文。

上诉到联邦法院时,多数联邦法官也確认了高庭的判决(即:只要一所大学是在行使联邦法律所赐与的法定权力,就是一个「公共权力机构」)。因此,作为「公共权力机构」,任何大学就必须使用马来语,供官方用途。也就是说,任何大学只能採用马来语,作为主要教学媒介语。

独大公司所聘请的英女皇律师迈克尔‧贝洛夫据理力爭。他认为,在我国教育制度下,並没有任何法律能支持这项语言政策(即:马来语必须成为我国唯一的 教学媒介语)。如果要使到这政策符合法律,政府必须修改宪法,以便实施这项「国家教育政策」。否则,强硬实施这项语言政策,那是违反<联邦宪 法>第152条的。

使用自己语言权利

英女皇律师表示,诚然,推广国语,是实现民族团结的其中一种適当手段。但是,国民也有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非官方用途的权利。少数民族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是非常神圣和重要的权利。

母语学校生存的权利仍有待测试?独立大学的官司,一直打到我国最高法院,而经歷了测试。不过,华校和淡米尔学校的存在,则还未在法庭上进行测试。至今为止,华社还没创办独立大学。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国家,华校已存在了將近200年。

如果出现涉及母语学校是否有权利存在的案件的话,「使用母语」这样的课题,无疑会再產生。最终,玛拉工艺大学博学多才的教授,必须决定一个法律问题:宪法条文是不是应该给予广义和灵活的詮释,还是应给予狭隘和严格僵化的詮释?

我国已故资深律师,前主席拉惹阿兹(Raja Addruse)的见解是:

「在考虑基本自由权利的范围和问题大小时,我国法院似乎只满足於把焦点集中在国会对这些权利的限制,而不是检验这些权利的主要目的和意向。」(见拉 惹阿兹在「法律大会第50週年纪念」所提呈的论文<关於宪法的诉讼>。纪念大会於1997年8月15-16日在吉隆坡举行。)

因此,我国法院应对<联邦宪法>,作出更加灵活的詮释。尤其是,对母语的使用和学习权利,应给予最广泛的詮释,从而使各族群之间,產生真正的互相谅解。

最后,我確实不相信,在这21世纪年代,我国多元民族的社会,在多种语言的教育体系中,没有能力设计出一些良方,確保各族群之间有效地互相融合。

在以往的文章中,我曾提出了各种方法,希望能使我国多种语文源流,可以互动,促进融合,同时共享国家最先进的设施,並鼓励人们在体育、艺术、科学等方面,展开健康的竞爭。

追根究底,问题的癥结是,我们有没有政治意志……

(杨培根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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