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闽11日讯|一名24岁本地男子于2月9日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A(1)条文下被控酒后驾驶,其血液酒精含量超标100毫升,原规定为50毫升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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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闽推事庭的推事卡斯弗拉曼判处他入狱两周及罚款1万令吉。
如果未能交付罚款,则以4个月监禁代替;此外,被告也被吊销驾驶资格2年。
除了被告之外,另有5人因为没有出庭面对同一控诉而被纳闽地方法官发出逮捕令,并由警官尤哈内斯巴隆执行检控。
纳闽警区主任阿末扎威拉警监劝请民众不要酒后驾驶,因为这种行为不但可能危及自己,也将造成其他道路使用者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
政府已经修订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2020年修正案),罪成者监禁不超过2年或不少于1万令吉及不超过3万令吉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