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斗湖8日訊)陸路交通局官員收賄不認罪,以1萬令吉保外,案件3月8日重新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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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40歲擁有2控狀,第一控狀指他於2020年2月28日下午3時20分,在沙巴拿篤西加末路3哩身為陸路交通局充公組官員,收取一華男1200令吉以釋放華男違反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23(1)以及 90(1) 條文下被充公的羅厘,因而觸犯了2009年反貪法第17(a)條文可以在第 24(1)下被判刑。
第二控狀指他於2020年2月28日下午4時,在沙巴拿篤陸路交通局辦事處身為陸路交通局充公組官員,收取一華男1200令吉以釋放華男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23(1)以及 90(1) 條文下被充公的羅厘,因而觸犯了2009年反貪法第17(a)條文可以在第 24(1)下被判刑。上述兩案罪成坐牢20年及罰款最少賄金或所評估出價值5倍視何者為高。
被告不認罪他在擔保金上求情表示本身未婚,要俸養父母,弟妹等家庭負擔重,房屋貸款每月1700令吉。
法官Jason Juga接受他的請求批1萬令吉繳交法庭,此案由反貪主控官Norsham Saharum主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