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知名半导体公司刘姓课经理(现已离职)被抓包外遇郭姓、王姓2名女下属,其中郭女的丈夫还曾获选全国模范警察。郭夫认为,刘男长期且多次故意滥用职务或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迫使妻子与之发生性行为,因此决定对他及公司提告求偿240万元(约马币343,665令吉),一审获判50万(约马币71,597令吉)元;刘男不满上诉至二审,但高等法院合议庭日前裁定驳回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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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夫在判决书中主张,刘男是妻子的直属主管,明知妻子已婚,仍长期且多次故意滥用职务或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迫使妻子与之发生性行为,侵害他的配偶权及基于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情节重大,公司人资却对此行为不予追究,显然未尽到管理监督之责,因此决定对刘男和公司提告求偿240万元。

刘男挨告之后,不仅葬送自己的婚姻,连月薪17万元(约马币24,342令吉)的工作也丢了,目前待业中,他不满一审被判处应赔偿郭夫50万元(公司获判免赔),于是提出上诉。

高等法院法官表示,郭夫主张妻子与刘男从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间,多次在汽车旅馆发生性行为,这些都有公司的访谈纪录和双方对话纪录为证;在公司访谈笔录中,刘男自承与郭女发生过性行为,也知道双方都是有婚姻的身分,“她跟我说她想要恋爱的感觉,刚好我在我的婚姻没有得到关怀也需要性,所以我认为我们是在双方合意的状态下开始这样的关系”、“房间的钱都是她付的,因为我买房子以及有家庭的花费,所以当时我告诉她,我没有钱付房间钱,她说她有钱”,2019年时大概每1、2个月做1次,2020年之后每2周就会做1次。

郭女则在申诉书中表明,2019年7月间收到刘男邀约开房间,原本她不愿意发生性行为,但后来逐渐被说服,2019年间大概1、2个月会发生1次性行为,2020年开始次数变得比较频繁,大概1个月会发生1、2次,没想到2021年1月对方突然说想要中断这样的关系,还说以后仍可以继续当朋友,让她感觉受到欺骗或玩弄,2022年1、2月间就发现对方与另一名女同事十分暧昧,“他从头到尾都在欺骗我与玩弄我,他也没有像他说的那样回归家庭”。

虽然刘男否认与郭女是情侣关系,甚至主张配偶权并非《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保护之客体,即使承认配偶权存在,他也不是郭女与丈夫之间婚姻契约的当事人,自然不用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高等法院合议庭提出司法院释字第552、554、712号解释,明确表示婚姻与家庭受到宪法保障,刘男与郭女发生婚外情时,至少有过25次性行为,郭夫依法求偿并无不妥,最终不采信他的说词,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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