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诗巫28日讯)因涉嫌收购或租用他人银行提款卡的“JASON”集团案件而被扣查的三名男子,今日在此间法庭被提控持有他人大马卡罪控,认罪后每人判罚款4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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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分佈为31岁的陈某、24岁的杨某及21岁的刘某。他们被控于今年12月14日在达板路处被发现持有他人的大马卡。
3人此举被控抵触1990年大马国民登记局法令25(1)(o)条文,并与刑事法典34条文同读。在该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处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3人认罪后各被判罚款4000令吉或坐牢2个月替代之,被告们选择缴付罚金了事。
案情指,警方接获原告的投报前往达板路处调查,并发现一辆可疑车辆,当时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都在车内。
警方截停该辆车子检查后发现,车内有13张不同银行的银行提款卡、6台不同牌子的手机、18张电话Sim卡和1张属于他人的大马卡。
根据调查,该大马卡持有人是于今年10月5日在夜市,为了钱而将其大马卡交予第一被告;较后第一被告将该大马卡交给第二及第三被告,再将该大马卡转发给古晋一名不知名的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