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4日讯)豪华私家车里上发现超量毒品案,化验报告出炉,2名青年今日被控3项拥毒及1项服食违禁药物的控状,唯2人否认有罪,案展9月28日再过堂。
两名被告分别为34岁的梁安文(译音)和27岁刘福荣(译音)。原本面对2项贩毒和1项拥毒的临时控状,其中贩毒是死刑的控状。今日化验报告出炉,2人正式面对一项服食和3项拥有毒品的控状。
两人各自都面对一项服食违禁药物的控状,即于今年7月1日下午1时35分在诗巫中央警署被发现服食安非他命,为违禁药物。
此举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5(1)(A)条文,可在15(1)条文下被判刑。在此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坐牢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并需要守行。
2人对该控状否认有罪,被谕令每人须以5000令吉保释金,1800令吉定期存款和2名担保人签保外出。
两人另外还面对三项拥有毒品的控状。
控状一,2人于今年7月1日上午11时15分于南兰律第二巷一杂货店后方,被发现拥有净重29.26克的冰毒。此举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2(2)条文,可在39A(1)条文下被判刑,并与刑事法典34条文同读。
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39A(1)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坐牢高达5年,另可施以不少于3下和不超过9下的鞭笞。
控状二,2人被控于今年7月1日上午11时15分于南兰律第二巷一杂货店后方,被发现拥有净重13.90克的K他命。此举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2(2)条文,可在12(3)条文下被判刑,并与刑事法典34条文同读。
控状三,2人被控于今年7月1日上午11时15分于南兰律第二巷一杂货店后方,被发现拥有净重0.11克的摇头丸。此举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2(2)条文,可在12(3)条文下被判刑,并与刑事法典34条文同读。
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2(3)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罚款高达10万令吉,或高达5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2人对上述的控状否认有罪后,承审推事谕令的签保条件除了5000令吉保释金和两名担保人之外,三项控状分别须2000令吉、1000令吉和1000令吉的定期存款。
案件订于9月28日再过堂。
据警方案情,2名被告是由古晋肃毒组警员于7月1日在南兰律一杂货店后方埋伏后逮获。警方也从其豪华私家车里,搜获已被分装成小包装的6冰毒、K他命以及吸毒工具。警方随后也到两人的住家搜查,但没有收获。
警方将2人带回警局查办,也起回豪华车作为物证。
较后,2名被告两次被带往法庭申请还押令,第一次获得批准7天,第二次获得批准6天,于7月13日被提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