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诗巫20日讯)一名中年男子非法拥有多种保育类植物、动物和鸟类的身体部位,昨日在加帛法庭被提控,认罪后被谕令须守行3年,且须以2万令吉担保金及1名担保人保外。
拥受保护鸟类羽毛
被告卓氏(译音),现年59岁。首控状指,他于2019年10月5日上午10时30分在加帛的一咖啡店被发现非法拥有属于受保护鸟类的身体部位,即192根马来冠眼斑雉(Argus Pheasant)的羽毛,152根盔犀鸟(Helmeted Hornbil)的羽毛、以及148个盔犀鸟的盔突(也就是该犀鸟的头骨)。
被告此举被控抵触199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37(2)(a)条文,与相同法令37(1)条文下同读,并可在相同法令29(1)(c)条文下被判刑。在该条文下,抵触者一旦罪成可被判处坐牢2年,且每只动物可被判罚款高达2万5000令吉。
拥熊胆穿山甲鳞片
第二控状,他被控于上述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被发现非法拥有183个马来熊熊胆、96支豪猪的刺、18个马来熊爪、以及16片穿山甲鳞片。
被告此举抵触199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37(2)(b)条文,与相同法令37(1)同读,并可在相同法令29(2)条文下判刑。抵触者罪成可被判坐牢1年及每只动物可被判罚款可达1万令吉。沉香木。
拥东革阿里沉香木
第三控状,他被控于上述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在不授权的情况下非法拥有保育类植物,即80根东革阿里和21.8公斤沉香木。
被告此举被控抵触199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30(2)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判。抵触者罪成可被判坐牢1年及每棵植物可被判罚款可达1万令吉。
拥水鹿内脏须猪牙
第四控状,被告被控于相同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被发现非法拥有属于保育类动物的身体部位,包括143个水鹿(Sambar Deer)肌腱、120个水鹿的内脏 、8个婆罗洲须猪(Sus Barbatus)的獠牙 、6个水鹿的鹿角角及1个水鹿的麝牙。
被告此举抵触199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37(2)(c)条文,在相同法令37(1)条文同读,并可在相同法令37(2)(c)条文下判。罪成可被判坐牢可达1年及每只动物可被判罚款可达2000令吉。
被告认罪后,透过其辩护律师向法庭表示,被告因行动不便,需要治疗,并承诺不会再犯,希望法庭能从轻发落。
地庭法官根据刑事程序法典294条文(初犯),并考虑了多项因素,包括被告的认罪、案情、目前的健康状况及初犯,所以谕令被告守行3年,并以2万令吉担保金及1名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