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江律师
17-8-2015

Advertisement

阅读了谢春荣律师8月14日刊登于诗华日报的文告,<谁说关中不可考统考>使我啼笑皆非,谢春荣的误区一,以表面权力之争解读董总纷争,来否决我说,多数人的决定不一定对,实际上已堕入自己所谓误区的深渊。

我认为董总之争的焦点是今后华教斗争方向与策略的决择,反映在关中问题上,出现几个层面的争议:

1)能否接受(关中)一间马来文私立中学就是华文独中,从而引出关中学生可以不可以参与独中的统考;

2)能否接受国阵官方建议以关中模式取代今后华文独中的发展。

3)能否接受前教长慕尤丁的建议,让独中的教学内容朝向国中方式改变,以符合国家单元教育政策,独中统考文凭就能得到政府的承认。

这是一场如何更能确保族群文化的基本权益,在宪法保护下不被逐步侵蚀殆尽的斗争。正是60年代少数先贤反对华文中学接受改制斗争的重现。为何不能相提并论,引以为鉴?

谁说关中生不可考统考

我曾说关中生不可考统考,除非得到教育部考试局总监事前书面批准。我说过不只一次,在我说此话之前,还有好几位政府教育部官员、部长,及其他资深律师都曾说过,“关中不是华文独中,不可以参与独中统考”。

其实我国1996年教育法令第69(1)条文已经讲得很清楚,会详细阅读法律条文的律师及有头脑的读者,都会看得懂。

在此我仅列举几位权威人士说过的话:-

1) 彭亨州教育局长,Rosti bin Ismail看得懂条文的内容,并且发函彭亨州董联会主席指明“关中不是华文独中,不可以参与独中统考”。

谢春荣说,Rosti bin Ismail函件被收回,所以不能引用Rosti说过的话为根据,这是谢氏一厢情愿的想法,我不以为然,因为官方后续的函件,并没有指明关中生可以考统考,只表示知道关中生要考统考,对Rosti的官函所言保持沉默,由此可证,官方还是认为Rosti对教育法令的运用和见解是依法行事。我认为Rosti的函件被上司收回,是政治因素,是为了保护正副首相的颜面,使其口头承诺关中生可以考统考的谈话不立竿见影,避免立即加剧人民对国阵失去信心。同时也希望可以改变华裔对马华入阁无作为的坏印象。

2)其次是,彭亨州首席部长Adnan bin Yaocob 也看得懂1996年教育法令69节(1)条文。因此于11-12-2012回覆州议员的询问时,也指明“关中不是华文独中,不可以参与独中统考”。

3)先前有董总前主席郭全强先生及前教总主席沈慕羽先生都看得懂该教育法令条文且深知其严重性,他们一直坚持统考是独中内部考式,只能开放给60间独中生,外人不得参与。

4)前教育部长纳吉,他是在国会提呈1996年教育法令的主角,熟知该法令各节的条文,因此,当前国会议员,拿督庄智雅,也是一位资深律师,1995年12月8在国会询问寸,纳吉强调统考(UEC)是60间独中的内部考式,只有60间独中生才可参与,从此统考被定位为60间独中的内部考式,不准 60间独中以外的人参与已是不争的事实。

5)我感到庆幸的是,叶新田主席也看懂教育法令第69节(1)(4)(5)条文,也深知其函意,没有随便接受他人对该法令的解读,让关中生考统考。叶先生身为董总主席,有责任确保董总依法行事,以免董总的组织、独中的统考因犯法最终成为执法当局的钻上肉。

当以上的人士都能看懂教育法令第69节(1)项条文的内函,都明白违反该条文的严重后果。郑自勉先生看不懂该法令的内涵,情有可原,因为他不是律师,但是谢春荣,身为执业律师也看不懂,视不透这条法令的内涵实质,不由得使我感到惊讶万分。

口头承诺不可信

谢律师说,纳吉在1995年以教育部长的身份在国会内所说的话我可引为依据,为何如今纳吉是以首相的身份其口头承诺关中可考统考却不能作数!这番话出自一位执业律师之口委实令人倍感无奈和失望。

事缘,1995年纳吉是在严肃的国会殿堂里提呈1996年教育法令草案,其发言内容,经国会议员辩论,对独中与统考所作的声明已被通过,华文独中及其统考制度的定位已构成教育法令的一部分。即是法令,国民就得遵守,不遵守就是犯法,就得接受惩罚。我已多次讲解这条法令对母语教育的严厉牵制和约束,想不到谢先生竟还如此天真地与505大选前,首相及部长们所作的口头承诺相提并论。我们都知道,许多竞选季节的甜蜜承诺因没有法律的约束力最终被遗忘,不了了之,选民被政客欺骗了几十年难道还未清醒?在国会通过的法律与选举时的口头承诺,根本是两码事,谢春荣却分不清。

谢律师相信部长的口头承诺,但是我身为律师不相信口头承诺,而是相信法律条文,有错吗?尤其有前副教育部长,丹斯里李孝友告诉过我们,他曾经因相信内阁部长的口头承诺,带来终身遗憾,最后还要向华裔同胞认错,乞求宽恕。谢律师的记忆力怎么会这么差,竟把丹斯里李肺腑之言忘得一干二净。再说,纳吉(Najib)今天是首相,以后还会不会是首相,没有人可以保证。

修改章程

提到董总章程第6.3.2条文一节时,谢律师说,董总于2013年曾开特大修改章程,规定出席中央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不须17位,及出席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不需要7位。事实是在2013年董总根本没有召开特大修改章程。董总的章程是在2011年6月12日修改的。修改后的条文就是现今的第6.3.2条文,规定出席中央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为17位,及第6.4.2条文,规定出席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为7位。其实2013年有否修改章程,须不须17法定人数出席中央委员会议,只需去注册局查一查,或只需向董总主席求证便可以知道详情,怎么可以乱说一场,误导社会人士信以为真吗?我手上有一份叶主席于2014年12月给我的现今董总章程。第6.3.2明文规定出席中委会的法定人数为17位,及第6.4.2条规定,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为7位。董总章程第9.1条规定修改章程的程序和步骤。按谢某所言,董总曾有修改章程,无须17位委员出席,竟然连董总的主席及署理主席不知道呢?那真是怪事一宗。

新加坡海南会馆一案的判决

再谈到新加坡海南会馆的案列时,我引述高庭及上诉庭的判词,重点是在于法庭针对海南会馆章程第七条条文的诠释作为我对董总章程第5A.9条条文的借境,解读和看法。新加坡法庭一致认为海南会馆的章程是严肃的,是至上的,会员们,理事们必须重视,必须遵守。法院也根据章程条文来考虑,来判决,因此判27位的理事中途罢免主席和秘书的议决案无效,判他们败诉且须赔堂费。

董总章程的5A.9条规定,董总中央委员及中央常务委员的任期定为4年,因此我是根据新加坡法庭对海南会馆的判例为原则和权威(Authority),诉说我的见解,强调董总的夺权派也必须耐心等待4年的期限到期再重新选举。难道这就是如谢某所说的断章取义吗?海南会馆纠纷的判词共40页长(有55段),判词一再声明要倒中央委员必须等到两年后再重新选举,法院不同意该条文可解读为挑战派有权力中途罢免主席和秘书。 我引用的法律原则(Principle)是采纳上诉庭判词的第48和49段。

遗憾的是谢某人就连很简短而只有6行字句的第69(1)教育法令条文也看不明白,因此想要看一篇长达40页的判词后, 再想从其中找出那一部份是我对判词中所需要的法律原则作为我对5A.9解读的根据,谢某人有困难之处,也在所难免。但不应该指控我的论点为荒谬之谈。

谢先生采用了南非法庭一宗案子的判决去作为他的论点的根据,说实话,南非一案的实情与新加坡海南会馆及董总纠纷的案件的实情有异。再说,在法律界,律师们在法庭常引用香港、英国、 印度、新加坡、澳洲、纽西兰法院的判决。引用南非的判决,我还是第一次看到。

说到这里,我想起柔佛苏丹曾劝告我们说,新加坡的英文教育程度比我们强,工作行政效率比我们完善,劝我们要多多向新加坡学习才对,没有错,就连他们财政管理也比我们好的多,尤其想起今天马币对新币的兑换率为新币1元比RM2.93。

明文规定(Expressed term) v 含蓄规定(Implied term)

谢律师又说,董总章程5A.9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任期为4年,我的天哪!请看5A.9条文不是写明道“本会中央委员,常务委员及各小组委员之任期均为四(4)年。”这难道不是明文规定(Expressed term)吗?看来谢律师对何为(Expressed term)的定义也不太懂的。新加坡海南会馆的章程的第7条条文是“中央理事的任期为两(2)年。”法庭判决必须遵守其条文,判词的第49段道,“本法院不同意海南会馆的章程内含有任何可以中途罢免主席和秘书的隐然含义(Implied term)。因此海南会馆章程第7条条文是明文规定(Expressed term),于是,判27位理事败诉。”

6月10日的中委会违章

说到马来西亚高庭6月1日针对董总纠纷的判决,判词规定叶主席必须在2天内发通知书给25位中委召开中央委员会。如果主席没有按庭令执行,秘书长有权力发通知书。主席在二天内便已发出通知书召开中委会,因此秘书长便没权再发会议通知书。但是秘书长傅振荃又在6月7日也发出通知书,不是很明显已违反庭令吗? 还有按章程的第6.3.3规定,中央委员会的通知书必须于会议前14天发出。傅某6月7日发通知书,6月10日便召开会议,并选陈大锦为董总中央常务委员会(CEC)主席, 接着又霸占董总行政室,自称是董总的新主席。那时的中委会(Central Committee)主席还是叶新田,又明显违反章程第6.3.3条文吗?

再说,按章程的第5.3.1条文规定,董总中央常务委员会(CEC)的主席,是由中央委员会(Central Committee)主席担任。挑战派为了夺权又违背了章程的第5.3.1条文。

因此我说夺权派口口声声说按章行事,其实是自欺欺人。

再讲详细一点,高等法庭的庭令是,如果主席没有发函,秘书可以发通知书召开会议,但是庭令没有说中委会应由谁来主持。因此回到章程第5A.1.3条规定,“主席是主持本会的各项会议, 如会员代表大会,特别会员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当然主席。”6月10日的中央会议主持人不是叶主席,而是其他不是董总主席的人士,由此可见,夺权派又违反了章程第5A.1.3条文。

结论

让我讲一句良心的话,董总纠纷闹到今天,夺权派也好,一批所谓的华人社团领袖也好,企图拉倒现有的领导层,妄想现阶段闯进董总接管董总的事务部的一批人,都是一群视董总章程为无物,不遵守法纪的人士。我的看法是即使想夺权,也不应该做得那么难看,那么丑陋,外表声称为了华文千秋大业,其实骨子里有一堆不可告人的隐私议程。再说叶主席任期的时间最多不到一年十个月,为了董总的生存,不被社团注册官撤销注册,为何就不能让他好好做完一年十个月呢?“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只要夺权派向注册局收回违法违章的伪理事名单回归原点, 社团注册官就没有理由干政,吊销董总注册,轻而易举何乐而不为。

辩论大会

最后,我深信在华文教育的课题上,每一位华裔同胞都很关心,对董总的纠纷,谁是谁非,谁在违章违法,大家都有责任厘清,因此我向谢春荣律师建议,我们两位律师就针对这个问题以法律的角度和立场来一场辩论。“真理越辩越明,法律越辩越清”地点可以在砂拉越,古晋,辩论之语言,可以用华语或英文,或两者并用。门票收入,扣除开销后,一律献捐给古晋区华文独中或慈善机构。

前一篇新闻争取下放8项权利 人联青团支持首长
下一篇新闻罗哲国际学校迎独立日 29日办捐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