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31日讯)控辩双方律师经认罪协商之后,同意修改控状,城市广场市议会停车场掠夺李盛娇一案的被告刘朋义(译音)在给予的选择性控状,即偷窃罪控下俯首认罪,被判18个月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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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朋义(译音),现年27岁。去年7月14日于此间地方法庭在抢劫及致伤他人的控状,即抵触刑事法典394条文下,被判罪名成立,坐牢12年兼鞭笞14下。

较后,被告因为不满地庭的判决而上诉高等法庭。高庭法官李兴长于今年3月12日裁决时指,地庭的判决具有偏见性,案件须返地方法庭重审。

案件昨日上午在地方法庭过堂时,被告却迟迟不见人影而被法庭开出逮捕令。不过,被告在律师的陪同下,昨日下午到法庭面控,律师也向法庭申请撤销上午所发出的逮捕令。

在刑事程序法典172C条文之下,控辩双方律师经认罪协商后,被告同意在所给予的选择性控状,即偷窃罪控下表示认罪。

控方给予的选择性控状指出,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晚上8时45分,与另名嫌犯在城市广场市议会停车场处偷取一手提包,属于现年55岁的女子李盛娇所拥有。

此举抵触刑事法典379条文,与34条文同读。在此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牢高达7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的代表律师在向法庭表示,其当事人现年27岁,犯案时只有25岁。他来自一个破碎的家庭,在他年幼的时候父母离异,由婆婆一手抚养长大。被告并没有完成中学学业,并以自己的手艺来谋生,没有固定的收入。

律师也指,其当事人对当初自己的行举已后悔不已。当年的他,是首次犯案,并已决意改过自新。

律师也说,被告自行认罪也为法庭省下听审的时间和费用,希望法庭能从轻发落。

最终,被告刘氏被判18个月监禁,刑期从昨日开始计起。

案中李盛娇于2013年10月30日晚上8时许,到三洋大厦一间美容院洗脸。之后,她与一名友人步行到泊车场取车。据悉,李盛走近泊车场时,遭两名共骑一辆摩托车的男子攻击。对方强行抢过她的手提袋,造成李氏跌倒。

李氏较后被送入医院动手术施救。手术后,李盛娇也昏迷了约一年。

庆幸的是,李氏于去年9月份进行装回脑骨手术前夕,开始会睁开眼睛,家人对她说的话,也慢慢的开始有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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