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古晋8日讯)受害者虽被打至重伤,但最终愿意取消提控,被告获假释,但并不代表无罪,检控方有权再对他提出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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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在庭外还发生一段小插曲,被告被带往扣押室时,途中有记者拍摄被告作为新闻用途时,同行的其女性友人却对这个举动反应激烈,开声恐吓记者﹕如果照片见报的话,就要该名记者好看﹗受到恐吓的记者心里不安而请示相熟的检控官,并获劝应前往警局备案。

就在这名记者欲离开法庭前往警局备案途中,这名扬声恐吓的女子突然前来道歉,指她方才的举动是一时冲动,而非恶意为之,只因自己父亲曾经是警察,而她害怕一旦自己的样貌曝光后,或许会受到父亲的责备,尤其是被拍到在被告旁边,因而触动了她的情绪。

最终双方和平解决这起事件。

30岁被告莫哈末阿兹夫马索,原本被指在2013年6月4日下午2时50分,在三马连峇都路处,用铁支将34岁受害者打至重伤,而抵触刑法326条文。

这名被告除了上述罪行获假释,但却面对其他罪行。他在去年9月1日下午5时左右,在砂督路一带,恶意破坏一名56岁事主的车子挡风玻璃、左后座侧镜及后车玻璃,预估损失为700令吉。他在此项抵触刑法427条文之罪行下,被判2个月监禁以及3000令吉罚款(或以3个月监禁取代)。

另外,他也被指在去年9月3日中午12时半,在青草路一带,被警方从车内起获一把日本武士刀及一把巴冷刀,面对1958年危险武器法令第6(1)条文的提控,被判6个月监禁以及1下鞭笞刑罚。

上述两项刑罚分开执行,因此被告被判共8个月监禁、1下鞭笞以及3000令吉罚款(或以3个月监禁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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