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蒲种4日讯)酒店大厅自慰,替酒店柜檯女职员水瓶「加料」的变態男,或仅需缴付区区100令吉罚款,就可从容脱身,甚至不用坐牢!
昨晚遭警方与大马人民社警成员联合逮捕的29岁变態男,今日遭警方带至灵市法庭延扣至下週二(7日),以让警方作进一步调查并完成报告,然而让人震惊的是,警方暂援引1955年微型罪行法令第14条文(耻辱行为)展开调查。
在上述法令底下,罪成者可被罚款最高1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將以监禁10天替代。这意味著,嫌犯若在此条文下被提控上庭,仅需缴付最高100令吉罚款,无需坐牢。
雪兰莪州总警长拿督阿都沙末今日受本报询问时证实,现阶段警方確实援引1955年微型罪行法令第14条文(耻辱行为)调查此案。
「这样的案件,在我国是首次发生,之前并没有先例。因此,警方必须以审慎態度处理。基於嫌犯做出自慰以及射精入水瓶的动作时,并没有遭任何人看见,也没有在任何女性前蓄意那么做,因此警方无法援引刑事法典第509(蓄意侮辱妇女贞洁)条文调查此案。」
无论如何,阿都沙末认同,是否以微型罪行法令提控仍有待斟酌,他將指示此案的高级查案官进行检討,并在调查报告完成后,等待副检察司作出进一步的决定。
「一时忍受不了」
当警方问他为何在公共场合进行猥褻行为时,他表示:「一时忍受不了。」
本报探悉,现年29岁的邱氏嫌犯拥有9年厨师经验,他在蒲种区一间餐馆內任职打荷,即负责將材料切好配好、原料醃好调味、上粉上浆、用炉子烹製及协助厨师製作菜式造型,也就是厨师的打杂。
职员向本报记者透露,该名嫌犯的確数个月前在此上班却没任何不妥,也没见过对方有不雅行为,而嫌犯偶尔会与其他同事交流,但真正的朋友並不多。
警方查悉,这名嫌犯于2012年至2013年,拥有3项犯罪案底,分別两宗偷窥女性如厕案及一宗发生于2013年,在巴士站向眾人露宝。3宗案件都曾被控上法庭,但3次都逃过牢狱之灾,只是罚款了事。
警方消息指出,昨晚嫌犯落网后,警方曾盘问他是否曾在工作时自慰,进而把精液混入食物中。嫌犯表示,不曾如此做过。
据了解,当嫌犯落网时,他没有否认干过射精入水瓶一事,只是不断求饶,更企图以钱包里所有的400令吉贿赂在场人士,作为释放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