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莱斯市27日讯)针对劳资双方可在何种情况下解除雇佣合约,而在解约时要给予多少的通知时间,汶莱劳工局近日在本地报章上就民众的询问作出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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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局说,如果出现以下3种情况,劳资双方可以解除雇佣合约——1.合约指定的工作已经完成或逾期;2.雇主或雇员任何一方可以在合约规定的条件下,给予适当的预先通知;3.出现违约情形,雇主或雇员希望终止合约。
劳工局强调说,不论是资方或劳方要终止合约,都须根据双方之前在合约中所同意的条件给予预先通知。如果合约未有相关的条文,就须遵照2009年雇佣法令第22项下的列表——服务时间少于26星期,通知时间为1天;服务26星期至2年,通知时间为1星期;服务时间2至5年,通知时间2星期;服务时间5年以上,通知时间4星期。
2009年雇佣法令第23项另有规定,若雇主或雇员要在不事先通知下解约,他们可以用付款给对方的方式取代,所付款额须相等于原本须通知日数的薪金(包括任何加班和补贴费)。
劳工局劝告公众,若有任何工作福利或待遇上的不满,可以亲至该局作出正式投诉。他们也可以致电2381848或电邮info.buruh@buruh.gov.b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