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根据我国法律,不將婚內强姦视为罪刑,过去6年也不曾有胁迫妻子行房而致伤妻子者被提控上庭。古来区国会议员张念群呼吁政府重新检討有关法律条文,以便为已婚妇女提供更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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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在昨日的书面答覆中指出,根据《刑事法典》第375条文,婚內夫妻的性行为是合法的,不被视为强姦,惟丈夫为了强迫妻子行房而造成妻子受伤,则可在第375A条文下治罪,刑罚为监禁不超过5年。

內政部也指出,「自从该法令条文在2007年9月7日生效以来,还没有人在该法令下被提控。」

內政部数据显示,2014年有4人涉嫌触犯第375A条文,2015年1月至3月则有3人,然而没有任何人在该条文下被提控。

为自己身体做主

该部指出,国会曾在2006年成立特別委员会,检討婚內强姦条文,但最终结果是决定不將婚內强姦视为罪刑。

张念群今午在国会走廊召开记者会时说,「我们明白传统上,基于文化及宗教上的因素,我们有点难接受婚內强姦被视为罪刑,但我们必须持续地教育社会。」

她举例说,「丈夫若是偷取妻子財富,同样被视为偷窃;丈夫若是殴打妻子,也被视为有罪;那为何丈夫强姦妻子,就不被视为有罪?妻子本身有权利,为自己的身体做主。」

她也呼吁掌管法律的首相署部长南希苏克丽及內政部长阿末扎希,针对婚內强姦罪刑化展开更多群眾教育,並重新检討有关条文,让妻子能享有更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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