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10日讯)火箭的3项私人动议皆告提呈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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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拉越议长拿督阿玛阿斯菲雅今日再以雷厉风行之姿,于半小时内一口气驳回了由砂行动党2名州议员所提出的3项私人动议。

砂拉越立法议会是在今日下午复会后进入议员提呈私人动议的环节,而在是次的砂拉越立法会议召开之际,来自砂行动党的2名州议员有机会在会上提出合共3项动议。

该3项私人动议当中,分别由砂柏拉旺区州议员黄培根(2项)及砂武吉阿瑟区州议员郑爱鸰所提出。

惟在短短不到半小时内,该3项动议均被拿督阿玛阿斯菲雅援引各项相关理由,悉数予以驳回。

其中,针对柏拉旺区州议员黄培根吁请砂首长在动议于议会中通过6个月时间内,不宣布举行砂拉越选举之动议,拿督阿玛阿斯菲雅表示说,有关动议存在着误解,因为砂拉越宪法第21(2)条文阐明,宣布解散砂拉越立法议会,乃是砂拉越元首独有的特权。

“砂拉越宪法第21(2)条文说明,砂拉越元首可让砂立法议会休会或解散。”

他续称,该项动议不符合宪法,并且不能被允许继续下去,以避免篡夺了砂拉越宪法第21(2)条文赋予砂拉越元首的宪法权益。

“为此,有关动议遭到了驳回。”

与此同时,柏拉旺区州议员黄培根提出的另一项私人动议,则是吁请砂拉越政府要求马来西亚选举委员会透过在吉隆坡、柔佛、槟城及沙巴等地设立投票站,或允许邮寄选票方式,让境外居留的砂拉越人民能够参与投票。

针对有关动议,拿督阿玛阿斯菲雅说明,在1981年选举规则(举行选举)的第27A条规下,只有被要求预先投票的选民才能够在砂拉越以外的地区进行投票。

“1981年选举规则(举行选举)的第2条规阐明,提前投票的选民,是任何在1981年选举规则(举行选举)第27A条规下被要求提前投票的人士。”

他称,在该前提下,有关动议的提呈,将涉及1981年选举规则(举行选举)第27A条规的修正。

“除非国会针对该项条规进行修正,否则的话,有关动议将不能在立法议会中继续进行。”

他也透露,根据2003年选举条规(邮寄选票)第二部分,相关的第3条规将规定该些有权作为邮寄选民投票的人士。

他表示,该动议的主要内容违反了议会常规第23(6)条文,以及联邦宪法第1至6(a)的联邦清单第9列表,而选举事项也是在联邦当局的权限范围之内。

“议会常规第23(6)条文阐明,动议不能与联邦立法清单中包含的事项有关,所以该项动议同样遭到驳回。”

另一方面,针对武吉阿瑟区州议员郑爱鸰就砂拉越政府应透明公布与国油公司之和解内容一事提出的相关私人动议,拿督阿玛阿斯菲雅透露,第25版《厄尔斯金.梅》的第1065页之第40.40段落说明,在议会议员可使用之前,一个遴选委员会的报告不应该公开发布。

他也说明,通过实践,遴选委员会经常提前向委员会认可的政府部门、证人、媒体代表等人提供报告副本,而有关副本将被禁止在特定日期和时间之前发布。

他直言,相关的动议不应该提及遴选委员会的讨论事项,而在遴选委员会成员进行讨论,并将报告提呈给立法议员们进行商讨及辩论之前,有关问题都不能在议会中获得公开及审议。

“议会常规第32(11)条文阐明,如果议长认为任何动议或修正、或辩论的持续将违反议会常规的话,他可拒绝动议或修正、或视情况终止辩论,并指示不再继续动议或修正。我因此宣布动议遭到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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