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诗巫23日讯)超过3、4年迟迟未拿到入伙证,新屋无法入住,3名买主入禀房屋仲裁庭索偿,3名发展商今日被谕令须依据合约及延迟的期限一一做出赔偿。
3名入禀房屋仲裁庭的买主,截至今日尚未取得入伙证,而仲裁庭今日裁决的赔偿金额是计算至今日为止,较后买主可继续向发展商索取合约阐明的延迟补偿款项,直到取得入伙证为止。
仲裁庭在今日的案件中,赔偿数额也扣除了55天因疫情影响的行管令无法施工。
3宗案件里,发展商因各自的因素而未能发出入伙证,但他们都没有对买主发出任何通知信函。
案件1,出庭的杨姓买主指,他于2014年12月1日与发展商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约发展商须在24个月内交屋。
但买主指,直到今日还未取得入伙准证,水供和电供也尚未有,希望能今早取得入伙准证。
此案的发展商表示,基于该处的基本设施因素,而导致入伙证延迟发出。目前,也刚获得水务局的批准可安装水管,而电供还须等待入伙证的发出。
仲裁庭在此起案件裁决时指,发展商交屋迟了45月22天,扣除1个月25天的行管令,截止今日发展商迟了43个月27天交屋。
根据买卖合同,迟交屋补偿为每个月400令吉,所以截止今日发展商须补偿1万7559令吉91仙。其中1万2400令吉补偿金买主已获得,所以发展商还需补偿5159令吉91仙予是名买主。
案件2,代表出庭的蔡姓买主指,她于2013年7月15日与发展商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约发展商须在2年内交屋。
是名买主指出,每年她都要缴付屋期,而至今新屋油漆颜色也已变得暗淡,没有水供,没有电供,也没有入伙证。
代表出庭的发展商表示,延迟交屋的其中因素包括了财务的问题,并指预计将在明年6月竣工。
仲裁庭指,发展商交屋延迟了62个月8天,扣除1个月25天的行管令,截止今日为60个月13天。
买卖合同阐明,发展商若延迟交屋,须每个月做出300令吉的补偿。因此,发展商共须对买主做出1万8130令吉的补偿。
案件3,此案的房屋买主因故未能出庭,仲裁庭在取得辩方,即发展商的同意下审讯此案。
在此案中,买主于2015年9月9日与发展商签署买卖合同,同样须在24个月内交屋。
仲裁庭指,发展商截止今日已延迟1110天未交屋,扣除55天的行管令,为1055天。
根据合同,延迟交屋须每日做出21令吉28仙的补偿,因此计算至今日发展商须对买主做出2万2450令吉40仙的补偿。
发展商须在接获仲裁庭的信函后,45天内做出赔偿。若违反者,根据房屋发展(控制和执照)法令53(1)条文,抵触者可被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坐牢高达2年,或两者兼施。重犯者可被判罚款每日高达1000令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