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怀
“指奸案”主角获判无罪释放后﹐他那副近乎“依偎”在辩护律师怀里的“无辜”模样﹐见者无不破口大骂﹐甚至口出秽言。
因为自此法律上没有人获得允许叫他“性侵罪犯”。因为他“无罪”。因为经过上诉得值后﹐没有其它法律条文可以“治”他。
正当民众为这宗“离奇”的案件义愤填膺时﹐其辩护律师向媒体发表了一篇文告﹐澄清并说明上诉庭没有向外界解释判决的部分﹐以及受害者隐瞒的部分﹐即社会不知道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文告指出﹐大众都将这名“被沾精指致孕”的受害者设定为一个天真﹑无邪的少女﹐并相信她所说的故事。实际上﹐“我们错误的低估了15岁的诡诈和狡猾。”
我赞同文告所说的﹕一般性的了解总让我们错误的低估了孩子的诡诈和狡猾。
不要说15岁﹐5岁之前﹐人类便已学会诡诈与狡猾﹐而且是利用天真与无邪来伪装。请容我举几个实例。
有人报告说班上4岁的乖乖妹破坏了课室里的公物。老师很怀疑﹐连忙向乖乖妹确认。乖乖妹无辜地摇头否认﹐还边哭边指着班上那个“恶名昭彰”的男生﹐语气坚定地“指证”﹕“是他﹗”男生没来得及澄清﹐惩罚便已落在他的屁股上。
5岁的女生趁老师上厕所时掀起裙子给大家看。老师知道后﹐一时情急﹐叫骂﹕“谁叫你这样做﹖嗄﹗谁叫你这样做﹖﹖”小女生倒是冷静﹐有名有姓地指道﹕“是某某某﹐他叫我这样做的﹗”老师斥道﹔“他叫你吃大便﹐你要吃吗﹖”次日﹐家长登门兴师问罪﹔“老师﹐你怎么可以叫我的孩子吃大便﹖”
一个学习缓慢的6岁孩子﹐上课时只要遇到不感兴趣的部分﹐就躺在地上自慰。 老师为了不让他被同学耻笑“羞羞”﹐从未就此事在课堂上讲他甚么或惩罚过他。有一天﹐发觉他太过火了﹐当众警告他别再做出“怪怪”的动作。不料他变得“灵巧”起来﹐一连指着几个笑他的人道﹕“他也是﹗他也是﹗他也是﹗”
我提出上述例子﹐不是要涂抹孩子的天真。一般上孩子是天真的﹐但天真不表示无邪。同样的﹐一个看起来无邪的孩子﹐不一定如我们想像的那样纯真﹐因为经验教会他们﹕诡诈让人变得强悍﹐而狡猾可以自我保护。
回到正题。少女在审讯过程中﹐三番四次说谎﹐试图掩饰那些不为人知的事实。结果﹐连保护她的法律都保护不了她。
尽管如此﹐并不是说人类因此可以抓住他人的把柄或走法律的漏洞为所欲为。尤其作为一个长辈﹑祖父级的人物﹐对一个年少无知的少女送上门的“色诱”应该加以“循循善诱”﹐而不是趁机占人便宜﹐继而还厚颜无耻地上诉宣告自己无罪。
试问﹕人到了60岁﹐性侵一个年仅15岁的少女并致使她怀孕﹐还有甚么立场为自己上诉讨公道﹖公盗吧--公然盗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