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惠
一名60岁的老翁搞大一名未满16岁少女的肚子﹐经DNA化验﹐证实他是经手人。但让国内外媒体“啧啧称奇”的是﹕老翁在上诉庭获判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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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证明他是经手人﹔但法律却判他无罪。老翁是怎么做到的﹖
说来真让人难以启齿。老翁逃过牢狱之灾﹐照他的说法是﹕他的性器官没有性侵小妹妹﹐只是沾了精液的手指插入了小妹妹的性器官。而法律接受了他的说词。
“沾了精液的手指”也会使女人怀孕。真不知那些一生奉献给试管婴儿事业的大医生们作何感想。
无疑的﹐不管是老翁自辩时的说词﹐还是其辩护律师为他辩护时的辩词﹐老翁算是顺利走出法律漏洞﹐逃过性侵罪名。因为我国的刑事法典375条文中﹐没有提到“用沾了精液的手指”性侵。
好﹐就算使用“沾了精液的手指”逞欲不算性侵﹐那么﹐算不算加害他人的身体﹖另一方面﹐导致未成年少女怀孕﹑未婚产子﹐是不是罪呢﹖
当然﹐少女的肚子怎么被搞大的也引起舆论的讨伐与质疑。其中最受热议的是﹕若非自愿﹐一个少女怎么会连续多次随老翁上酒店任人摆布﹖可见此案的形成不是一个巴掌就能打响的。
然而﹐别忘了﹐我们有儿童保护法令。这儿童保护法令是保护谁﹖如果小妹妹知道婚前性关系或和不是自己配偶的人发生性关系就是不尊重自己﹑不爱自己的话﹐她会任人糟蹋吗﹖就是因为她无知﹐所以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保护无知和天真的人。我们相信﹐法律不是在人的不幸上落井下石。
小妹妹正为自己的不懂事服刑--也许一辈子都无法走出那羞耻的阴霾﹔而老翁倒是法内法外都逍遥﹐无时无刻过着人人艳羡的“无罪”生活。
刮人一巴掌是罪﹐咬人一口也是罪。“沾了精液的手指致使人怀孕产子”无罪--被讥讽为“独一无二的判决”﹐太丢人。
她只是个未成年的孩子﹐记得﹗这孩子并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儿童法令对她有甚么意义呢﹖看来修改刑事法典375条文﹐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