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古晋上诉庭日前宣判一名被指在酒店性侵未成年少女无罪,当庭释放引起儿童专科顾问医生的关注;资深社区儿科专科顾问医生拿督阿玛星称,他们尊重法庭和法律专业人士对维护司法的詮释和贡献,但他们也有责任为孩子说出心声。
阿玛星认为,这项裁决是一个值得深切关注及影响深远的案件,他担心往后的性犯罪者可以声称,一个孩子怀孕只是因为他用了沾有精子的手指。
「我(阿玛星)必须补充,利用手指上的精子令人怀孕的机会非常低,因为精子一旦接触了空气就会很快失去了生命力。」
他今日通过文告建议警方或检察署立即採取行动,若无法肯定有人使用阴茎插入,那么应该以非礼罪来定罪。
「如果刑事法有不清楚之处,警方则应该使用儿童法令,总检察署必须探討这整个案件的裁决,因为它所造成的影响令人担忧。」
他称, 这件案件有2 个事实,第一即这已不是「涉嫌」性接触,因被告对法院声明他与一名儿童有性接触,并明確表示將他的手指放入该名女孩子的阴道內,而该女孩在15岁4个月的 时候生產,脱氧核糖核酸(DNA)的证据確认孩子是被告所有;第二为原告是一名未成年的儿童,同意与否並非关键问题,因刑事法第375条阐明「一个男性在 以下任何的情况下与女性发生性交……(f)当她只有16岁以下,不管她本人同意与否,可以被认为犯下了『强姦』罪。」
他说, 在这个案件里, 被告无罪释放的主因似乎是因他把手指放入孩子的阴道及让她用「手」对他进行「那一件事」,即没有真正的性交。
「但在法律上来说,什么才是『性交』的定义?在我国,阴茎插入阴道就是性交,没有必要有性高潮或射出精子。但我(阿玛星)认真以为,绝大多数的马来西亚家长(包括本身有孩子的司法界人士)会將这位60岁被告对这名14岁大的孩子所做出的行为形容为性交。」
他补充, 妇女行动组织在2004年12月曾带领多个组织向当局提呈修订强姦相关法律备忘录,要求修改刑事法,当中包括性交的定义,但备忘录提呈迄今超过10年,却没看到成果。
他也提到,我国在1991年开始有儿童法令,亦曾在2001年做出修订,但他遗憾此法令很少被法庭用来支持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