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古晋5日讯)2019年天然资源与环境(修正)法案今日在砂拉越州立法议会三读通过,旨在加强与天然资源与环境的处罚和权力有关的规定,以更好地执行法律并更有效地威慑打击砂拉越不遵守环境法律的行为。
此修正案的另一个宗旨是扩大与露天焚烧有关的法律,特别是与商业农业有关的法律,以促进更好地遵守当前的环境需求和做法。
砂拉越第二城市发展与资源部长拿督阿玛阿旺登雅于昨日在砂拉越州立法议会中提呈2019年天然资源与环境(修正)法案一读,然后在今早提呈二读和三读。
阿旺登雅在进行二读时表示,此修正案是修订《天然资源与环境条例》【第84章】(1958年版),目的是加强砂拉越天然资源可持续管理和保护环境质量的监管机制。
他指出,“环境”未被列在联邦宪法的联邦、州或并行的清单中,因此砂拉越拥有在与环境有关的问题上进行立法的权力。
“随着政府继续其转型议程,以在2030年前实现高收入经济的发达州地位,环境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出现的问题有诸如累积影响;大型和敏感项目的碳足迹;空气污染如跨境雾霾;温室气体排放;土地开发中大量生物质的管理;废物、渗滤液的管理;油气的可持续性、开发以及遵守国际原则和标准要求,采取积极的战略措施。”
他声言,此修正案是确保按照联合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可持续方式实施社会经济转型项目和发展计划。
他称,通过修正,天然资源与环境机构将拥有必要的监管权,充足的资源和能力,并利用绿色技术来减轻这些环境风险并确保生态可持续性。
“此项修正案对于帮助天然资源与环境在‘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权力下放’中的准备工作,以承担环境管理方面的额外责任是必要的。”
此修正案的主要特点如下:
(a)第2条修改了《主体条例》第2部分,以扩大“部长”和“露天焚烧”的定义,并规定了“采矿”的新定义;
(b)第4、6、7、8、12、13和14条规定增加《主体条例》中罪行的最高刑罚,以增强其威慑作用。
(c)第8条修改了《主体条例》第18部分,以更好地规定根据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发布的任何规则,命令或指示提交和批准的任何报告的提交和批准费用以及许可证的发放费用,为执行和保护和保护自然资源以及保护和改善环境所必需的任何措施。
(d)第16条修改了《主体条例》第34部分,以扩大《主体条例》中“公职人员”的定义。
(e)第17条对新的第38部分和第39部分做出规定,其中包括有关保护举报人以及由财务总监奖励或补偿报酬的规定。
阿旺登雅表示,缺乏问责制和各方,尤其是开发商的合规性差,是造成当地雾霾污染、水污染和土地退化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对故意造成环境污染的惯常犯罪者施加威慑性处罚,对非法露天焚烧、土地和内陆水污染的犯罪者加重处罚。
“在这方面,针对某些罪行增加了最高刑罚,其目的是阻止重犯者和将潜能的违反者。”
他继称,为了进一步加强天然资源与环境法令的执行,此修正案还规定了对举报人的保护以及奖励规定,通过利用现代技术和提供足够的赞赏,促使社会可以主动参与管理和保护环境。
他希望公众和个人提供任何有关导致土地退化、水和空气污染的不负责任行为的信息。
“这将鼓励更多的人挺身而出,向当局提供重要信息,这对于更成功地执行砂拉越环境法至关重要。”
他同时表示,政府已决定规范涉及商业农业的土著习俗地露天焚烧活动,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本地污染,并符合马来西亚《可持续棕榈油认证》对小农户遵守当地环境法规的要求。
他说,这项修正案不会影响砂拉越乡区刀耕火种的传统耕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