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15日讯)社团闻人建筑商翁观胜9年前遭谋杀案,被告被判绞刑而提出终极上诉,联邦法院今天宣判批准其上诉,撤销死刑判决,改判被告在一级误杀罪名下,入狱15年。
被告巴特力,44岁,会计师,在犯人栏内听闻判决,展露微笑,然后由代表律师哈密依斯曼代他求情后,被判如上述,刑期由被捕日2006年9月27日算起。
也即是说,被告在扣除三份一刑期后,可在一至二年后“刑满出狱”,因而大方地接受押解他出庭的狱卒狱官祝贺。
被告原被控于2006年9月25日晚上7时至隔天早上10时之间,在斯里甘拜园商业中心路上的一辆车上,谋杀前雇主翁观胜而触犯刑事法典302条文。
此案是2008年11月开审,后来法官调职,再于2010年1月4日重审,直到2010年8月17日审结,他被判罪名成立,须受绞刑至死。
接着,被告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三司会审后,2013年3月20日上诉庭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因而继续提出此“终极上诉”。
哈密依斯曼律师指高庭作出的误判例子,包括不接受被告的“自卫”辩词,过度衡量死者与被告的年龄,难道当年30多岁的被告就一定比60多岁死者更“孔武有力”,在互相挣扎中必定是死者吃亏?而且也没有衡量被告的伤痕也是由死者造成的辩词,另外一点也错误地以为当时被告有时间有机会跳车逃,为何没有这么做,而给予误判指被告蓄意置死者于死地。
哈密也列举另一论点,案发前数日来,死者曾让被告签下数张欠单,被告有意摊还所挪用公款,但是案发日起争执后,死者被刺死,纯属意外事故,被告未存有预谋杀人。
哈密也列举数宗“自卫误杀”案例,获得减刑的判决,因此,请求联邦法院推翻高庭及上诉庭的判决,让被告在刑事诉讼程序法典300条文下受判罚。
副检察司东姑阿米尔则针对“自卫”辩词列举案例加以反驳,要求法院驳回上诉。
法院五司阿都哈密恩邦、苏利雅迪、哈山拉、阿布沙玛与阿沙哈莫哈末会审后,一致宣判撤销“谋杀罪成”的判决,改为“误杀罪成”,即在刑事法典304(a)条文下,宣判被告由被捕日算起,入狱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