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亚庇31日讯|沙巴立新党主席拿督杰菲里吉丁岸今日认为,原计划于下月9日提呈国会修正联邦宪法第1(2)条文,以恢复沙巴和砂拉越与西马半岛平等伙伴地位的议案,应被延迟。
他解释,待整个共组马来西亚和平等伙伴地位的概念形成后,该修正案应与其他修正案一起被提呈。
他说,虽然沙巴汉和砂拉越人民一般都急切等待4月9日的到来,但该议案似乎在秘密笼罩下,难免使人感到担忧和有所保留。
他指出,联邦宪法第1(2)条文是马来西联邦成立的根本和根基,它具有深远的影响,或会影响马来西亚的未来,因此,不应匆忙提出修正案,并应给予所有利益即得者和各造足够的空间,以研究和审议任何拟议的修正案。
这名根地咬区国会议员在文告中指出,修正平等伙伴关系,需要许多相对的修正来恢复现实中的平等,联邦宪法第160条文将「联邦」定义为1957年「马来亚联盟协定」,意即「马来亚」不包括沙巴和砂拉越,并不是1963年创立的「马来西亚」,这意味着第160条文需要与第1(2)条文同时被修改。
「还有许多其他相关的修正案,例如,有必要存在或重启马来亚政府,以及恢复沙巴和砂拉越与马来亚的国家元首同等的地位等。」
「同时,国会议员和上议员人数应需被修改,以反映联邦内阁的平等伙伴关系,国旗也需被修改以反映三邦,而非13州及联邦领土,这些仅是关于平等伙伴关系的简短清单。」
他表示,马来亚联邦、沙巴和砂拉越真正的平等伙伴关系,不是简单的修正联邦宪法第1(2)条文,以废除之前将沙巴和砂拉越降格为第12及第13州的1976年修正案而已。
无论如何,他指出,1976年第1(2)条文的修正案不具宪法性,因为它没有经过沙巴和砂拉越的协商与同意,因此,无论是撤销还是修正,对沙巴和砂拉越作为平等伙伴地位,都没有任何有效或法律效力。
「言归正传,沙巴政府也未能让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沙巴在马来西亚的平等地位和权利的辨论。」
「他们应该看看砂拉越政府采取的行动和诚意,即跨党派,让反对党和民间在砂拉越委员会内就1963年大马协议展开辩论,然而,在沙巴,沙巴委员会内只涵盖政府和亲政府领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