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亚庇28日讯|青年渔夫强奸前女友案,开审前改变初衷认罪,医药报告证实车祸后行动不便,地庭今宣判被告守行2年,另赔偿1万令吉,逃过牢狱判罚。
Advertisement
被告莫哈末阿沙哈杰米诺,23岁,乃被控于2016年3月15日在斗亚兰甘榜达赞的一座亭子内,强奸一名15岁11个月大少女而触犯刑事法典376(2)(b)条文。
被告于2016年6月被控而否认有罪,获准保释,却于开审前的2017年3月间骑摩托发生车祸,导致一度失忆,如今治疗后恢复记忆,唯说话有点口齿不清,左边身体,手和脚局部瘫痪,行动蹒跚。
被告改口认罪后,由阿希尔律师代为求情,表示被告感到后悔,认罪后节省大家的时间,故念被告只受过中三教育程度,曾经当过修车技工,而转业当渔夫以帮补家计,如今行动不便,而请求法庭援引刑事诉讼程序法典173A及294条文下,给予从轻判罚。
副检察司胡丝娜则陈词认为被告所犯罪行严重,必须基于公众利益而加以严惩作为警诫。
法官阿西丽娜于聆听控辩双方的陈词后,保留判词,于今天宣判被告罪名成立,须以1万令吉(其中5000令吉存保)及一人担保,守行2年,另须赔偿受害人1万令吉,否则以6个月监禁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