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公正党州联委会一致议决反对伊斯兰党提呈伊刑法私人法案。前排左起为公正党玛士加汀区部主席波尼菲斯、砂公正党署理主席阿邦朱基菲里、砂公正党主席巴鲁比安、砂公正党州联委会副主席阿里比祖、砂公正党副主席施志豪及秘书尼克拉斯。

(本报古晋25日讯)砂公正党于今日公布,该党一致议决反对伊斯兰党提呈伊刑法私人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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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拉越公正党州联委会于日前对有关伊斯兰党意图在吉兰丹州推动并实施伊斯兰刑事法一事召开了特别会议进行讨论。

该议决是于今日在砂公正党主席巴鲁比安率领该党州联委会,明确的作出是项表决。

巴鲁比安坚称,在任何涉及砂拉越州与其人民的权益的课题上, 该党全体领袖会以‘ 砂拉越人民优先’的原则予以处理。

因此,他说道,鉴于伊斯兰刑事法所带给砂州社会的疑虑,砂公正党将致函砂州首席部长阿迪南在来届的州立法议会提出超越政党政治的联合议案,共同表明伊斯兰刑事法不会在砂州实施的联合意愿,且最迟将于明日提呈该议案至本州首长。

“如果阿迪南不愿意提呈这个跨越党派的动议,公正党籍的州议员将会积极主动的在即将来临的州议会提呈相关法案,确保此法案在州立法议会被讨论及接纳。”

除了谈及该党砂州联委会的立场,公正党砂州主席巴鲁比安解释,公正党认同伊斯兰刑事法是回教法律的重要一环,并记载于伊斯兰宗教圣书古兰经内,但砂公正党坚决反对此法令在砂州及整个马来西亚被实行,其原因如下:

1)联邦宪法第4章条例下阐明 “国家宪法是马来西亚联邦的最高法律” 。前最高元首也是大马首席大法官的拉惹阿兹兰沙( RAJA AZLAN SHAH)在2003年亦曾表示“大马各族间的社会契约是在1957年国家宪法下受到保障的,用于保护各个不同族群的利益。”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我国最高法律是联邦宪法,并非回教法。

2)国家原则是马来西亚社会用于实现良好施政的基石,其中“维护宪法”及“遵从法制”的条例更是强调联邦宪法作为我国最高法律的原则。

3)在马来西亚联邦组成之前, 砂拉越的非穆斯林族群亦对伊斯兰教做为国家宗教予以保留的态度,最终双方同意特别阐明说“虽然伊斯兰教被当作是马来西亚联邦的官方宗教,但砂拉越本身并没有任何的州教,所有在当前马来亚宪法所实施的宗教法令不能被套用于砂拉越。”纳入组成马来西亚联邦的 18/20点声明。

由此可见,砂州没有任何官方宗教是砂拉越于1963年同意和马来亚共同成立马来西亚联邦的一个主要关键。

4)同时,足够的历史文件可以证明砂拉越是与世俗化的另一方签订马来西亚组成条约。马来西亚国父东姑阿布杜拉拉曼亦曾经在国会表明 “这个国家并不是回教国,伊斯兰教仅是做为这个世俗化国家的官方宗教。” 《国家宪报 1958年五月一日记载》

5)伊斯兰刑事法的执行需要修改国家宪法,尤其是第4章条例。但是,砂拉越及马来亚共组马来西亚18/20条约中的第16条例已经阐明: 宪法中任何涉及砂州自主权的事宜是不能轻易被中央政府修改及撤回的,除非是砂州方面自愿修改的。

因此可知,更改宪法中涉及影响砂拉越权益之权利只能够在砂拉越人民的支持下进行修改。

他坦言,上述的种种宪法条文明确保障砂州人命的权益,确保砂州子民的权益不会被典当。由此可知,砂拉越及联邦宪法架构的保障下,砂拉越州享有其被赋予的自主权以及拥有宗教自由的权利。

因此,他称,砂公正党发表其坚定立场,坚持任何在马来西亚特别是砂拉越提出实行伊斯兰刑事法的动议是违法宪法和立国契约的,砂公正党坚决反对有关动议。

他是于今日在砂公正党总部召开媒体发布会时披露,该党州联委会共29名成员,其中4名穆斯林成员也一致通过,表示支持该党是项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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