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12日讯)选举委员会提醒僱主,隨著政府將投票日(5月9日)列为特別假期后,任何禁止僱员履行选民义务的僱主,会面对5000令吉罚款或监禁1年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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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委会主席丹斯里莫哈末哈欣今日发文告指出,根据《1954年选举违规法令》第25(1)条,在投票日当天仍营运的僱主,必须给予足够时间让僱员投票,而且僱主不能扣除僱员的薪资,或僱员为了投票没有上班而处於惩罚。
「根据1954年选举违规法令第25(3)条,不允许僱员外出投票的僱主,可被罚款5000令吉或监禁1年。」
莫哈末哈欣说,对政府颁布投票日为特假一事表示欢迎,这可让大马人民履行选民责任。
他也呼吁並鼓励僱主,给予已受委託成为大选工作人员的僱员,在投票日当天享有特假或適当放行。
针对5月9日为投票日,莫哈末哈欣强调,选择工作日作为投票日並非首次,根据过去的选举记录,有数届的投票日均落在工作日,分別是1959年的第一届全国大选, 1982年年第6届大选1995年年第9届大选,以及1999年年第10届大选。
有鑑於此,莫哈末哈欣称,將投票日为特假是合理的,且不应成为一个问题,此外,提前公佈大选日期,也让选民拥有充足时间安排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