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20日讯)在布律克处被警方截停,并被发现拥有大量疑是违禁药物的莫姓男子,扣押期满后,今日在第一和第二推事庭共面对4项拥毒的临时控状。
基于被告所面对的其中一项拥毒控状,最高刑罚可被判终身监禁,所以被告不被保释外出,须继续被扣押。
被告莫氏现年31岁,住在乌鲁顺溪美拉。
他在第一推事庭面对的三项临时控状如下:
控状一,被告被控于今年3月14日下午4时在布律克附近的Jalan Simpoh,被发现他在不授权的情况下拥有5排疑是五仔的违禁药物。此举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2(2)条文,可在同样法令39A(1)条文下被判刑,并与刑事法典34条文同读。
控状二,被告在同样日期、时间和地点,被发现在不授权的情况下拥有7.51克的K他命。此举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2(2)条文,可在同样法令39A(1)条文下被判刑,并与刑事法典34条文同读。
控状三,被告在同样日期、时间和地点,被发现在不授权的情况下拥有一小管晶状物体,疑是冰毒,重量为1.2克。此举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2(2)条文,可在12(3)条文下被判刑,并与刑事法典34条条文同读。
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39A(1)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至少2年及不超过5年的监禁,另可施以鞭笞至少3下,且不超过9下。
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2(3)条文,抵触者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高达5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基于需要等待化验报告的出炉,第一推事庭的承审推事谕令案件于4月28日再过堂。
被告在第二推事庭面对的临时控状为,于今年3月14日下午5时20分,在乌鲁顺溪美拉50B巷处被发现拥有38.03克毛重疑是五仔的违禁药物。
此举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2(2)条文,可在39A(2)条文下被判刑,并与刑事法典34条文同读。
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39A(2)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至少5年监禁年或达终身监禁,另可施以鞭笞,不少过10鞭。
第二推事庭的承审推事将此案定于4月20日再过堂,基于被告所面对的控状或可被判终身监禁,因此被告不能被保外。
据悉,警方在本月14日当天在接获可靠的情报后,于下午约4时在布律克路截停该男子所驾驶的四驱车,并在现场进行搜查他的汽车。
警方除了在他的车内起获1小管疑是冰毒、5小包疑是K他命粉及约50粒疑是五仔的药片之外,还在其住家寻获大量的疑是五仔的违禁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