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美里26日讯)美里市政局在11月的月度会议上通过条例,即任何月度会议旁听者,都必须在一星期前以书面通知市长。对此,砂行动党秘书林思健基于该条例与《1996年地方议会法令》第21条(6)有冲突,因此,正在研究是否向法庭申请庭令,以提出司法检讨来对付由该市政局“自创”的条例。
他指出,根据1996年《地方政府条例》第21条 (6) ,地方政府的所有会议应向公众和新闻界代表开放,除非会议上另有决议。美里市政局“一星期前书面通知市长”的条例,他认为,明显有政治动机而且不公平,同时也严重违反了法律精神。
“我们正在研究,是否能通过司法检讨对付这项由市议员陈忻律师在会议上提出,并且获得通过的条例。美里市政局是第一个设立这项条例的地方政府。”
林思健今日在美里行动党总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1996年《地方政府条例》第21条 (6) 之下,市长没有权力批准或拒绝民众旁听月度会议,所谓的 “7天通知”根本多此一举。
他指出,“一星期前以书面通知市长”看起来像是需要申请,既然市长没有权力批准或拒绝,又为何多此一举?
“过去两任市长都没有出现这个问题,俞小珊上任时强调要提高市政局的透明度,以更透明方式处理市政局的事情,但是,单在接纳民众旁听月度会议方面却诸多刁难,不但没有尽量减低繁文缛节,反而变本加厉,行动党州议员陈长锋在美里市政局的遭遇就是官僚主义作祟!”
非但没有更透明还开倒车
他表示,基本上市政局应该无任欢迎民众旁听月度会议,让更多民众参与,了解市政局的操作,这是月度会议的目的,也是1996年《地方政府条例》第21条 (6) 的目的。然而,他感叹表示,美里市政局如今看来没有根据的立了这个条例,也显示当局没有更透明,反而开倒车,并且也质问当局“为何这么害怕民众旁听月度会议?”
“市政局以方便准备糕点和椅子作为理由是非常荒谬的,民众旁听月度会议不是为了吃糕点,如果一星期前以书面通知市长之后缺席又怎样?旁听月度会议比去国家皇宫、国会、州议会更难!”
另一方面,在今年10月及11月到美里市政局月度会议旁听,引发驱逐风波的埔奕区州议员陈长锋表示,自有关条例生效以后,已没有到市政局旁听12月份的月度会议。
“我不认同该项条例,也不愿向当局妥协,因此,没有旁听12月份的月度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