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2日讯)上诉庭今日推翻吉隆坡高庭的裁决,判处大马金玉华私人有限公司4名前董事,在涉及逾1亿4100万令吉的5项非法收款和293项洗黑钱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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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拿督莫达鲁丁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一致批准控方的上诉申请,推翻高庭之前的判决,宣判4名被告罪名成立。

承审的上诉庭法官包括拿督斯里扎卡里亚及拿督阿都卡林。

莫达鲁丁在宣读判词时指出,法庭一直认为,控方成功证明被告所面对的控状已经超越合理疑点。

这4名被告为黄保荣(67岁)、余元生(65岁)、陈伟良(41岁)及刘志华(63岁)(人名皆译音)。

他表示,被告是在商业存款的定义范畴下进行黄金买卖。

他说,法庭认为,被告是在利用黄金买卖掩人耳目,以避免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庭也认为,被告辩称他们的黄金投资活动並不在《1989年银行及金融公司法令》下非法收取抵押金的定义,但这无法挑起合理疑点,因为他们的活动完全符合收取抵押金的特点。」

在宣读判词后,被告的代表律师吴顺生(译音)提出暂缓执行刑罚。

他表示,4名被告皆面对健康问题,因此必须先呈上院方的健康报告,以在求情时减低刑罚。

法庭將案件择定於明年1月4日下判。

法庭批准4名被告,以各1万令吉及两名担保人保外候审。

法庭也諭令4名被告交出他们的护照,並提供最新的住址以方便联络。

非法收取订金

4名被告被控在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之间,在安邦路的大眾银行吉隆坡分行非法向公眾收取订金,因而牴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条文及《1989年银行及金融公司法令》第25(1)条文下。

2013年5月16日,地庭法官罗扎娜在这起涉及逾1亿4100万令吉的案件中,裁决4名被告无罪,当场释放;事后,国家银行不服所判提出上诉,高庭於2016年9月20日驳回国行的上诉,维持地庭的原判。

此案的检控官为阿旺阿玛达加雅副检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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