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麻坡30日讯)巴力士隆美髮院女东主2016年遭劫杀案今日下判,基于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承审此案的高庭司法专员贾米尔宣判被告谋杀罪名不成立,当庭无罪释放。控方不服上述判决,將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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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莫哈末依沙佐哈里(32岁,散工)被控于2016年5月7日,下午2时至2时30分左右,在峇株巴辖巴力士隆一间广场內的一家美髮院致死张锦春(当年62岁),触犯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
此案今日中午在麻坡第二高庭宣判,嘉米尔下判前指出,控方第3名证人的证词揭露,他为被告急救时,並未发现对方身上带有小刀和黑色背包,但另一名查案警官在出庭作证时,却指在医院发现小刀和黑色背包。
「控方提供的证据前后出现矛盾,加上辩方的说辞足以挑出控方的疑点,因此法庭宣判被告谋杀罪名不成立,当庭无罪释放。 」
被告在法官宣判后,隨即获庭警解开手上的手銬,並隨后在辩护律师威嘉亚陪同下,轻鬆地步出法庭,且欣喜地接受律师的祝贺。
此案主控官苏克里在案件审结后受询时表示,由於控方不服上述判决,因此將会提出上诉。
2016年5月7日,下午2时30分左右,一名巫裔劫匪持刀闯入巴力士隆一广场的美髮院行劫,疑遇到美髮院女东主张锦春挣扎顽抗而捅死对方。
巫裔劫匪在事发后,趁乱负伤骑摩哆逃跑,却在距离案发现场400、500公尺处不支倒地,遭闻讯而来的警方逮捕。
警方在事发后从劫匪身上的斜肩包找到一把刀,扣留他协助调查。
张锦春生前住在峇株巴辖进步花园,从事美髮业已有二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