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11日讯)辩护律师戴福兴今日在庭上对其当事人林咸慈所面对的控状作出初步反对,但最终律师还是撤回有关初步反对的申请。
Advertisement
戴福兴律师向法庭对其当事人林氏所面对的控状,也是控方给予林氏的第二次的修改控状,向法庭作出初步反对(Preliminary Objection)。
他指,其当事人林氏被控与另名还未被逮捕的男子张晋源,于2012年6月14日凌晨1时30分,在乌鲁顺溪美拉第33A巷,达成共识,唆使一名男子林和银(27岁)谋杀黄政贵。
但此案主要被告林和银于2013年10月1日在误杀罪名(刑事法典304(a)条文)下俯首认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
因此,律师向法庭表示,控状中的唆使他人谋杀的成份并不能存在。
法官也谕令休庭片刻,以给予时间让法庭对律师该项申请作出决定。
较后,律师向法庭表示,他与另名律师陈文达仔细考虑和商议之后,决定向法庭撤回所提出的初步反对申请。同时,他也希望法庭能删除有关申请记录。
法庭表示,律师所提起的初步反对记录在案,并不影响此案的听审,所以无需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