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贿案无罪释放被告(左)与南星律师摄于庭外。

(亚庇十四日讯)经营农业产品的商人涉及三项贪污收贿控状而证据不足,无罪释放,控方不服而上诉,高庭聆审后驳回控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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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沙拉哇南,印裔,面对的三项控状,其中二项控状指他于2012年1月17日晚上,在山打根四哩一间广场,分别向一名莫哈末凯鲁索讨五千令吉;以及向一名加卡纳丹索讨五千令吉,均作为撤销警方报案的代价,均触犯反贪污法令第16(a)条文。

第三控状指被告于2012年1月19日在山打根一间快餐店,向一名莫哈末凯鲁索讨二千令吉。

被告乃由南星律师代为辩护,经过冗长审讯,地庭法官卡罗兰于去年七月一日宣判控方未有效提出确鉴证据,被告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

反贪会副检察司罗赛娜代表控方针对地庭的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地庭错判,未考虑控方证人证词,而只衡量被告的辩词,以致判决错误。

被告代表律师则列举双方证词而认为地庭判决正确无误;承审法官拿督马丁依当聆审后,宣判控方的上诉驳回,被告无罪释放判决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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