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古晋23日讯)三名企图贿赂移民局官员的男子,今日庭上认罪,各面对7至10日监禁,以及1万至2万7000令吉罚款,或两个月监禁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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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林良纪律师代为辩护的26岁李姓被告,被指在去年11月15日大约傍晚5时50分,在实文然晋连路一间饮食访处,以2000令吉贿赂资深移民局官员,作为不让后者对其7名抵触1959/63年(修改于2002年)移民法令的印尼籍员工采取法律行动。被告认罪后,被判7日监禁及1万令吉罚款或以2个月监禁取代。

39岁黄姓被告,被指在去年11月11日大约傍晚6时,在大圣爷路某处,以5400令吉贿赂移民局官员,作为不让后者对其1名抵触1959/63年(修改于2002年)移民法令的员工采取法律行动。认罪后,他被判10日监禁及2万7000令吉或以2个月监禁取代。

同样由林良纪律师代为辩护的38岁彭姓被告,则被指在去年11月2日大约傍晚6时,在晋连路23哩实文然,以2000令吉贿赂助理移民官,作为不让后者对其两名没持有合法工作准证,而抵触1959/63年移民法令和1963年移民条规的外籍员工采取法律行动。被告认罪后,被判8日监禁及1万令吉罚款或以2个月监禁取代。

上述罪行皆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17(b)条文,并在同一法令24条文可面对不超过2年监禁,以及贿赂金之5倍或最少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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