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12日讯)「保鑣枪杀拿督案」37岁被告查尔法今日在推事庭聆听「使用危险武器伤人」指控后,改口认罪。推事仄罗哈娜宣判查尔法入狱12个月,从下判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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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查尔法被控于2016年12月1日约傍晚7时30分,在敦林苍佑大道通往檳城大桥处,使用枪柄致伤林汶龙头部,抵触刑事法典324条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罚是监禁10年,或罚款或鞭笞,或两者兼施。

其实早在2016年12月14日,查尔法被首控上庭时,被告已针对「使用危险武器伤人」指控点头认罪,惟当时法庭諭令先让被告到精神病院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精神评估。

该精神报告显示,查尔法精神状况良好,適合审讯。在1月13日案件过堂时,针对「使用危险武器伤人」指控,查尔法突然改口否认有罪,並要求审讯。

今天案件再次过堂时,面对此指控时,查尔法在通译员读完控状后,毫不犹豫表示认罪。

因此,仄罗哈娜宣判查尔法监禁12个月,从判决日算起。

此外,查尔法也被带到地庭进行5项「企图谋杀」罪名的过堂,但由于还必须等待移交文件的程序,因此展至7月10日过堂。至于另外3项「谋杀」罪名则择定6月23日过堂。

被告查尔法面对的9项控状,包括3项谋杀指控,指他于2016年12月1日约傍晚7时30分,在通往檳城大桥的敦林苍祐大道,分別开枪射杀32岁的王德光(雇主)后脑、32岁的崔汉明(职业小丑)左胸及右大腿,以及38岁申迪亚(花贩)左胸,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唯一刑罚为死刑。

至于5项企图谋杀指控,则指他在上述时间及地点,分別开枪射33岁阿丽哇妮(医生)的头部、38岁努鲁胡丹(国能职员)的肩膀、32岁李方文(工厂职员)的左胸、28岁阿米鲁(国营电视台摄影师)的左胸及32岁潘美珠(路人)的肩膀,抵触刑事法典第307条文,罪成判处最高可达20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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