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古晋27日讯)贩毒男子罪成,今日法庭认同检方援引1952年危险毒品37D条文以及2条文,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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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46岁男子利哇纳阿翁,被指在去年6月6日大约早上9时左右,在桑路邮政局处,被搜获携带重801.4克的冰毒,被控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39B(1)(a)贩毒条文,罪成者将在39B(2)条文下面对死刑。
范宜福律师向法庭透露,被告受友人所托前往邮政局取包裹,而包裹上也确实并非被告的名字,然而,按照1952年危险毒品37D条文,确实符合被告拥有该毒品这一证据,即被告被逮捕之际确实手携内有毒品的包裹。
在同一法令2条文下,贩毒的定义包括帮忙转交、携带或运送等,被告帮忙转运该毒品之罪名确立,而难逃罪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