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27日讯)与11岁少女发生性关系,一名友族男子今日扣押期满后,今日在此间地方法庭被控强奸控状,惟被告否认有罪,案展5月25日进行审前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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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32岁的朋南乌巴,大马卡住址在如楼。他被控于今年4月16日晚上10时50分至11时10分,在乌也路13哩处的员工宿舍里,强奸一名年龄仅有11岁又11个月大的少女。

是名11岁少女于今年4月16日,因被母亲发现她的脖子有吻痕,在家人的逼问下,才坦承自己近期曾与一名32岁男友发生过性关系。

被告此举被控抵触刑事法典376(2)条文,任何人跟16岁以下少女发生性关系,都可以被控强奸。在该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坐牢10年至30年,另须施以鞭笞。

被告否认有罪后,被谕令须以3000令吉现金担保及2名担保人签保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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