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被告(前)及次被告(后)步出法庭。

(亚庇九日讯)两名青年分别拥有仿制手鎗而被警方逮捕,他们向法庭认罪后,分别被判罚款六千令吉及三千令吉,另须各入狱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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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威斯特汤姆士,廿五岁,被控于今年一月十五日在斗亚兰甘榜的一处路旁,拥有两把仿制木枪,另外于同日在甘榜班达迈一间屋内,拥有另一把仿制手鎗,均触犯军火法令第36条文。

次被告罗迪辛狄,廿八岁,则被控于今年一月十五日在担波罗利甘榜多谷拥有一把仿制手枪,触犯同上法令条文。

主控官莎碧娜助理警监陈述案情指出,警方乃根据情报派员到上述甘榜调查时,成功逮捕两被告及卤获有关枪械,证实可加以使用。

她说,在以上军火条文下,最高可被判监一年,或罚款五千令吉,或二者兼施,要求法庭作出适当判罚,以资警诫。

拿督陈川祥律师代表首被告求情指出,被告目前无业,已感后悔,要求只罚款而豁免坐牢,他绝不重犯。

海鲁奥斯曼律师代表次被告求情说,被告是获知消息后自动缴交该仿制枪,给予警方充份合作,而在有关军火条文下,坐牢并非强制性,因而要求只判罚款。

推事仙蒂马珠考虑以上一切,宣判首被告两项罪名下各入狱一天及罚款三千令吉,刑期同时执行,因此首被告只须入狱一天及罚款共六千令吉(或十二个月监代替)。

第二被告在一项罪名下,也被判入狱一天及罚款三千令吉(或六个月监代替)。

两被告多名亲友均有出庭旁听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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